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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8 生效日期: 2007-10-18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7]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工业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00七年十月十八日

杭州市工业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兴市”战略,确保实现工业经济“一高一领先”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对各区、县(市)工业经济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优胜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更好地调动各考核责任单位的积极性,缩短发展平台期,实现工业经济“一高一领先”目标,促进杭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分为三组。
  第一组:萧山区(含萧山经济开发区)、余杭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
  第二组: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
  第三组:富阳市、临安市、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
  三、考核内容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值。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税总额。
  3.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情况。
  4.限额以上工业投入情况。
  5.工业招商引资情况。
  6.节能降耗情况。
  四、考核办法
  由市经委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各考核单位年度完成实绩计算得分,拟定奖励等次,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五、评分标准
  对第一、二、三组考核对象采取评分办法。确定6项考核指标的基本分值,根据各考核单位完成实绩进行加减分。具体评分方法如下: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值指标基本分40分。以考核年度下达给各考核责任单位的确保目标为基数,高于确保目标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分,上不封顶;低于确保目标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高于下达给考核责任单位力争目标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1分,上不封顶。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税总额指标基本分10分。以考核年度的前一年实绩为基数,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加0.3分,上不封顶;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3分,扣完为止。
  (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指标基本分20分。具体评分方法见附件。
  (四)限额以上工业投入指标基本分10分。包括基础分和加分两项内容,加分最高不超过14分。
  1.基础得分:完成考核年度工业投资年度计划目标(绝对值)的,得基本分10分;完不成目标的,按目标完成情况得分〔目标完成度得分=(实际完成的限额以上工业投资÷年度计划目标)×10分〕。
  2.加分标准:
  (1)绝对值超过年度目标的加分标准。萧山区、余杭区每超过1亿元加1分;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及富阳市、临安市、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每超过5000万元加1分;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每超过2000万元加1分。
  (2)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值的加分标准。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值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
  (3)完成标准厂房建设年度目标的加分标准。完成建设目标的,加2分;完成盘活存量及闲置土地(厂房)年度目标的,加2分。
  (五)工业招商引资指标基本分10分。以考核年度各考核对象(不含第二组考核对象)工业招商引资外资和内资实到资金的年平均增幅分别作为外资、内资的考核基数。
  实到外资增幅基本分6分,增幅每高于基数一个百分点加0.15分,最多加6分;每低于基数一个百分点扣0.15分,最多扣6分。
  实到内资增幅基本分4分,增幅每高于基数一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4分;每低于基数一个百分点扣0.1分,最多扣4分。
  接纳我市五个老城区企业搬迁的,以考核年度实际投入资金计算,每满1亿元加0.5分,最多加4分。
  第二组考核对象不参加该项指标考核,各得基本分10分。
  (六)节能降耗基本分10分。以规模以上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下降率目标值为基数(能耗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在此基础上计算能耗下降率),下降幅度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10分;下降幅度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扣10分。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加2分(如果由于统计方面的原因不能及时提供年度数据影响考核时,则以三季度末的统计数据替代全年数据)。
  六、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
  按完成情况进行单项评分,并计算总得分。每组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列,各评出一等奖1名,其余单位分获二、三等奖。如总分相同,可并列获奖。
  对工业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可给予特别贡献奖。
  (二)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各获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工业经济的副区、县(市)长(副主任)。其中,分管副职的奖励金额为正职的80%。
  各获奖单位应对有关单位和贡献突出的个人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各获奖单位自行决定。
  (三)奖励标准。
  一等奖奖金为5.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4.5万元,三等奖奖金为3.5万元。
  特别贡献奖各奖励8万元。
  上述奖金均为税后金额。
  (四)奖金来源。
  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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