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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1 生效日期: 2006-10-11
发布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6]1156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及时掌握各地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有关情况,规范门票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要求,决定建立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起,各地要在每年5月15日之前将上年度本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附后)及其他有代表性的游览参观点(指知名度较高且门票价格在50元以上的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按照附表要求的格式和内容上报我委(收费管理处)。
  二、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庐山、井冈山、三清山、龙虎山四个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须报国家发改委。因此,庐山等四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由景区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直接报我委(收费管理处),经我委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
  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价格主管部门在加强门票价格管理的同时,应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年度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应由游览参观点经营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印章,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
  四、各地要指定专人,如实填写、认真审核、及时上报有关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可以建立相应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以及时掌握游览参观点的相关情况,加强对门票价格的科学管理。为保持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基本稳定,协调各地门票价格管理政策,我委将适时对全省各主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变动情况予以通报。
  五、各地应于今年11月15日前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补报2005年度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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