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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政府关于印发《宝应县处置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09 生效日期: 2006-10-0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宝政发[2006]1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宝应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九日
宝应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自然灾害,对国家经济建设、人民生命财产、生态环境和社会安定都有重大影响。为快速有效地扑救森林火灾,努力降低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江苏省 < 森林防火条例 >实施办法》及《江苏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苏政办[2006]8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一、组织体系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县农林局、县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有县委宣传部、农林局、公安局、教育局、财政局、交通局、电信局、卫生局、气象局、民政局。县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公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农林局,由县农林局分管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程序
  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立即成立现场扑火指挥部,同时启动本预案,并及时组织扑救。
  三、分级责任
  本县境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和每一个公民都有扑救森林火灾的责任和义务。森林火灾扑救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按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直接负责扑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火办”,电话 0514-8222939)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批准,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协助或统一指挥扑救。
  四、报告程序
  (一)公民一 旦 发 现 森 林 火 灾,都 应 该 尽 快 就 近 向 所 在 地 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二)村(居)民委员会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发现森林火灾后,必须立即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凡属于需要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协助或统一指挥扑救的,有关镇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县防火办和县政府值班室报告。报告内容:
  1、火灾地点(镇或场、村);
  2、起火时间;
  3、林地植被;
  4、火灾趋势;
  5、现场扑救力量、指挥人员及联络方法。
  五、扑救措施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地都必须按照“扑早、扑小、扑了”的扑救方针,集中足够力量,把火势控制在最小范围,并迅速扑灭。
  (一)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森林火灾或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在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组织村森林扑火突击队,立即赴火场扑救。
  (二)镇人民政府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要立即组织镇森林扑火队和邻近村的森林扑火突击队,迅速赴火场扑救。
  (三)县防火办和县政府值班室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做出如下反应:
  1、将火情报告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和副指挥,必要时报告县委、县政府领导;
  2、向有关镇和部门传达县委、县政府及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扑救工作的指令;
  3、与火灾所在镇及火灾现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准确掌握火情,并报告有关领导。
  (四)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如下反应:
  1、派一位指挥到现场指挥扑救,另派一位专人到县防火办坐镇指挥;
  2、组织周边镇护林防火扑救队迅速赴火场扑救;
  3、必要时,召开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请求扬州市护林防火指挥部、驻宝部队支援。
  (五)在扑救森林火灾时,必须坚持既要实施有效扑救,又要避免人员伤亡的原则,采取以下战略战术:
  1、在林火初期尚处低能量时,实施直接扑救;
  2、在林火形成高能量时,按照牺牲局部、保存整体的方针,实施砍伐隔离带局部分隔,防止蔓延。
  (六)森林火灾扑灭后,必须组织人员全面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并留足看守人员,防止死灰复燃。
  六、保障措施
  (一)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能提供 100 -200 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器具;各镇(场)森林消防储备库能提供 20 -30 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器具。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其他镇(场)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二)公安部门及时组织公安消防队伍参加当地火灾补救工作,负责火灾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和火灾现场的交通管理,对处在危险地段的群众及时抢救、疏散以及火案的查处等工作。
  (三)县教育局在森林防火期间要督促中、小学校进行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防火意识。
  (四)县财政局要将森林防火经费(购置消防物资、通讯设备及办公等)列入相关预算,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安排扑火和处置所需的专项经费。
  (五)交通部门要保证扑救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六)电信部门要保证通讯网络的正常运行,确保信息联络畅通。
  (七)卫生部门负责对扑救人员的救护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队赴现场救护。
  (八)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火灾现场及附近的气象预报。
  (九)民政部门要加强林区已建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火源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备防火设施,做好灾民安置和伤亡人员的抚恤工作。
  (十)新闻单位要及时做好有关新闻报道工作,按照森林火灾报道的相关规定,重大森林火灾有关新闻稿及相关材料须经县防火办审核后再作报道。
  七、案件查处
  对每起森林火灾都要及时查明起火原因、肇事者、责任人及损失情况,根据情节轻重,对肇事者、责任人及见火不报、不救者依法作出处理。
  属于镇负责扑救的森林火警的调查、处理工作,由镇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和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在森林火灾扑灭后一星期内将调查和处理的详细情况分别上报镇人民政府和县防火办。属于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协助或统一指挥扑救的一般森林火灾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或农林局负责,在森林火灾扑灭后15 天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上报县政府和扬州市护林防火指挥部。
  特别重大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赴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由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应及时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扬州市护林防火指挥部。
  八、其他
  (一)各有关镇(场)要根据本预案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镇(场)扑救森林火灾工作预案,并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二)本预案由县防火办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由县农林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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