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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08 生效日期: 2006-10-08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发[2006]8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保 “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6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性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 “三同时”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是从源头上控制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重要保障。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总体上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擅自开工建设、不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就擅自投产;造成环境污染,甚至危害饮用水源安全;少数部门把关不严,违法对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给予核准或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开展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尚未启动。目前,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已经成为当前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开展规划和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积极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和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明确规定,也是政府部门综合考虑、统筹兼顾区域产业发展、生产力布局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生态功能的客观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要求,今后,凡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都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部门。未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审批部门应不予审批。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报批前应按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及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和开发利用等综合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编制过程中,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二)强化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全市已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开发园区应当开展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于2008年3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上述各类园区,环保部门一律不审批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工作。要高度重视化工、石化等园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编制环境风险评价篇章,建立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应急防范系统,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三、强化环境监管,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准入关
  各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不同地区的产业基础、资源条件、环境承载力、地缘优势等因素,合理确定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推动产业的集群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及我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满足产业政策、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各部门要加强协作,认真把关,严格环保准入制度。对于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专项规划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或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各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
  四、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或者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按规定向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对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要按时组织验收;对建设项目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建设单位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严肃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把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依据之一,并实行评优创先环保“一票否决”。加强部门协调,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把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法检查作为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环保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三同时”制度等违法行为,决不姑息迁就,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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