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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01 生效日期: 2006-10-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经贸环资[2006]801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完善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机制
  (一)按照“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省经贸委负责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认定企业财政方面的监督管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税收监督管理,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的认定工作,由省经贸委会省财政厅及相关专家,组成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实行联合会审。
  二、规范申报程序
  (一)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经贸部门会同级财政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贸委。
  (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分两种情况:
  1、《办法》第12条规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工艺认定申报,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底前,由省提出初审意见后,于7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2、不属《办法》第12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原则上一年受理三次,受理时间分别为每年2月底前、5月底前和10月底前,省认定审查工作在受理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
  (三)省经贸委可视企业申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
  (四)对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由省经贸委在广东经贸网(www.gdet.gov.cn)上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由省经贸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并将有关认定情况抄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五)《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三、明确申报材料
  (一)综合利用发电单位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凡申请综合发电单位认定的企业,应按一式四份的要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广东省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认定申请表;
  3、电厂(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的检测报告;
  4、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批复文件、项目竣工验收的批复文件;
  5、电网部门的并网文件和接入系统审查意见、购电协议;
  6、燃料来源和年利用量证明材料;
  7、所检电厂(机组)的年发电量和供热量说明;
  8、所用燃料产生灰、渣的综合利用情况及证明材料;
  9、环境监测报告;
  10、有关工艺说明材料;
  11、锅炉压力容器设备检测报告;
  1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二)其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凡申请其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认定的企业,应按一式四份的要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认定申请表原件;
  (4)近期产品质量抽查检验报告原件;
  (5)环境监测报告;
  (6)有关工艺说明材料。
  2、附加材料
  (1)利用废渣生产建材产品、水泥的企业应提供的附加材料:地级市以上质检部门的废渣掺合量的检验证明原件;废渣来源说明材料。
  (2)新型墙材企业应提供的附加材料:地级以上市墙材革新办部门出具的新型墙材认定书复印件(加盖市经贸部门印章);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或市墙材革新办出具的单线生产能力证明原件。
  (3)利用“三剩物”及次小薪材企业应提供的附加材料: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原件;原料购销合同或原料来源证明原件。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以及省经贸委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减免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予以办理。
  (二)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电厂),应当于每年4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了解。市经贸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应于每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总体情况连同企业上报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以及税收减免情况分别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
  五、几点说明
  (一)《广东省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认定申请表》(附件2)、《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认定申请表》(附件3)根据《办法》的精神修改而成,作为企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的必备材料。
  (二)从2006年10月1日起,我省资源综合利用申报认定工作以《办法》和本《通知》为准。原省经委发布的《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粤经能[1997]605号)和省经贸委《转发国家经贸委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贸资源[2000]905号)同时废止。
  (三)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此前联合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按原文件确定的减免税种及享受时间执行。
  (四)为了确保我省企业充分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请各市经贸部门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迅速组织一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办法》第12条规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工艺认定除外),本次申报工作的截止时间为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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