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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信件印刷品等寄递业务管理防止炭疽杆菌传播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7 生效日期: 2001-11-27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1]200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单位: 
  近日来,美国等国家接连发生多起通过邮件传播炭疽杆菌的事件,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一定程度的恐慌。为了防止炭疽杆菌在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的寄递过程中通过邮政渠道在我区传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炭疽杆菌通过各种渠道传入我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各级邮政部门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炭疽杆菌通过邮政渠道在我区传播。 
  (一)自治区邮政局要尽快制定邮政系统预防炭疽病菌传播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各级邮政部门要认真配合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做好进口邮件的检验检疫工作。发现有白色粉末等可疑迹象的邮件,要立即封存并及时报告检验检疫部门。对由此造成邮件扣留、销毁或延误的情况,邮政部门要向收件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必要时请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三)各邮政营业窗口要加强收寄邮件的验视,近期内不得收寄白色粉末状的物品和不宜辨别性质的物品,严把邮件收寄关。同时,要加强对爆炸物、毒品和剧毒物品的验视。 
  (四)近期内,对邮往党政军等要害部门、外国使领馆以及重要会议的可疑邮件,要立即送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检验检疫后,再予投递。 
  (五)开拆和处理国际邮件的职工,要认真履行审验职责,对进口的国际邮件要在验关和检疫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邮政业务操作规定进行投递。 
  三、加强对非邮政企业从事信件寄递业务的管理。有关部门对非邮政企业(包括国际货代企业)从事邮政寄递类业务,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的规定,坚决进行清理整顿。凡是没有办理邮政委托手续的,必须尽快办理委托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邮政委托手续的,要停止经营此类业务。邮政委托的具体实施办法待国家相关部门的具体办法下发后再行确定。 
  四、自治区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进出境物品特别是进出境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的检验检疫工作。海关、公安、国家安全、邮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可疑邮件和物品一经发现,要立即采取密封、扣押、消毒等措施;对炭疽病人或可疑者要立即采取隔离、诊断、治疗措施;对接触感染环境的人员,要采取预防措施。具体措施待国家相关部门具体办法不发后再行确定。 
  五、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工作,经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准备好有关疫苗、药品,做好炭疽杆菌传播的防范工作和炭疽病人的诊断、治疗工作。 
  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炭疽杆菌的传播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对死于炭疽病的动物尸体和被污染的用具、土地、草皮等,必须按照规定立即处理;对进行炭疽病防治、研究、教学用的专业试验室,要指定专人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防范炭疽杆菌传播基本知识宣传,增强人民群众防范炭疽杆菌传播的意识。 
  七、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依法打击和预防利用炭疽杆菌进行恐怖活动的犯罪行为,加强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各要害单位也要做好本单位内部的防范和安全保卫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遇有紧急情况要采取坚决措施,果断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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