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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高等学校章程材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8 生效日期: 2007-10-18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法[2007]21号

各高等学校:
  学校章程是学校加强管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必要条件和主要依据,依法制订高等学校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办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的制度建设。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实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应实行‘一校一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各类高等学校依法治校进程和学校章程建设,根据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报送高等学校章程材料的通知》(见附件),现就本市高等学校报送学校章程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高等学校对本校章程材料进行认真收集、整理,检查本校章程是否符合《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学校章程的实体规定与程序要求。
  二、按时向我委报送学校章程电子文本及书面材料。
  (一)市属各高等学校请于2007年10月31日前将学校章程报送我委政策法规处(电子邮箱:jacksonpan@126.com或zz9610@163.com),由我委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法制办公室。
  (二)部属各高等学校按教育部法制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在2007年10月31日前将学校章程直接报送教育部(电子邮箱:xiajuan@moe.edu.cn或wjqh@moe.edu.cn),同时抄送我委政策法规处。
  三、我委将于近期召开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座谈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各校作好准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关于报送高等学校章程材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章程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教育法法规制订学校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办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的制度建设,对明晰大学与社会、大学内部各种关系,确定大学的法律地位和办学自主权,规范学校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水平,具有重要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也是高等学校加强管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必要条件和主要依据。
  近年来,一些高等学校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我部关于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要求,结合本校的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学校章程的制订和起草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国各类高等学校依法治校进程和学校章程建设,了解高等学校章程建设的总体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所属地方各类高等学校(包括经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已经制订的学校章程,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收集,并集中报给我们。
  二、请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将已经制订实施的学校章程报给我们。
  三、请你们接到通知后,通过电子邮件及书面材料于2007年10月20日之前报给教育部法制办公室。邮件信箱是:
  xiajuan@moe.edu.cn 或者wjqh@moe.edu.cn
  联系人及电话:夏娟010―66097721
  王家勤010―66096991
  我们将根据上报的情况,适时召开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座谈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一步加强学校章程建设经验交流,促进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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