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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6 生效日期: 2006-09-26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6]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局、公安局、司法局、建委、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行政执法局、安监局《沈阳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沈阳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开展好我市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7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方案》(环发[2006]74号)和省环保局《关于印发<辽宁省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环发[2006]31号)精神,我市决定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简称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核心,以查处环境违法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为手段,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建立健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整治影响水源地水质的违法排污企业。
  重点检查9个饮用水厂、27个地下水水源、447眼水源井,排查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消除饮用水源污染隐患,解决跨界水污染问题。
  重点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促进企业防范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二)整治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
  整治各类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质加工等污染企业。
  (三)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重点整治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彻底纠正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招商引资,片面强调简化审批手续,削弱环保部门对企业的依法监管,导致建设项目把关不严,违法建设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纠正的问题。
  (四)整治矿山企业环境。
  按照国家做好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集中开展全市矿山企业环境整治,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开展噪声专项整治。
  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重点整治建筑工地特别是夜间施工工地噪声扰民行为。
  三、落实责任
  市环保局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统一协调、调度工作。市发改委要对已建、在建的工业园区按照环保的有关政策进行产业调整,对违反环保产业规定的建设项目不予立项,对违法排污、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暂缓或停止资金的投入。市经委负责指导各区行政审批大厅业务窗口,对含有落后工艺、技术和产品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一律不予备案。市监察局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社会噪声扰民的违法案件,对妨碍专项行动的案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市司法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工作,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起的环境侵权诉讼,予以必要的法律援助。市建委负责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和水源地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环境质量和城市饮用水安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取缔、关闭在自.然保护区等禁采区内采矿的企业。市工商局负责对未依法提供环保前置审批手续的三产行业不予以年检或验照;对被依法关停企业要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市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执法权限范围内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监管,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设施整改的监管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放任、袒护、纵容、包庇,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触犯刑律钧,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大督办、监督力度
  各地区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解决时限及奖惩措施。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将挂牌督办的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作用,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同时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责任制。同时,要落实必要的专项经费,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
  (二)参加专项行动的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做到“四到位”,即违法情况查处到位,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相关责任者处理到位,该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的移送到位。

市环保局
发改委
经委
监察局
公安局
司法局
建委
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工商局
行政执法局
安监局
二00六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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