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遂府[2006]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遂溪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三届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遂溪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县人民政府对土地供给的宏观调控力度,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遂溪县国有土地的储备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管理,是指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通过回收、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备,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土地,以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
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县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土地储备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土地储备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经贸、物价、公安、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的范围和程序
第六条 县土地储备管理中心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城市土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适时开展回收、收购、置换、征用土地的具体事务工作。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储备预告制度和定期发布储备土地信息制度。
县财政局对政府需要储备的土地应当提前告知土地使用权人。
县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对所储备的土地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纳入储备范围:
(一)政府根据建设需要新征用的土地;
(二)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得批准的土地;
(四)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被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逾期不开发使用,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六)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交足出让金,按其所交出让金
核减后的土地;
(七)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九)实施城市规划、调整产业结构、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十)国有企业改制或易地改造调整出来的原划拨土地;
(十一)企业用划拨土地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后无力偿还而又须变现偿还债务的土地;
(十二)根据规划变更土地使用性质需要置换的土地;
(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十四)土地使用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收回的土地;
(十五)县城内无确定使用者的土地;
(十六)城中村转制的土地;
(十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预留地(自用除外);
(十八)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由水域、滩涂吹填而成的非农建设用地;
(十九)未利用土地;
(二十)其它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九条 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按以下程序进入储备库:
(一)无确定使用者的土地和国有未利用土地直接进入储备库;
(二)政府根据建设需要新征用的土地直接进入储备库;
(三)属无偿收回的土地,经依法收回后进入储备库;
(四)其他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由县土地储备管理中心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偿回收后进入储备库:
1、拟定方案。制定拟回收储备土地的方案和可行性报告。
2、权属核查。对拟回收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和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3、征询意见。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征询规划部门意见。
4、费用测算。根据调查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回收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还须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5、方案报批。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和补偿费用测算结果,正式拟定土地回收储备的具体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6、签订合同。回收储备方案经批准备后,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回收合同。
7、支付费用。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支付土地回收补偿费用。
8、权属变更。支付回收补偿费用后,办理有关权属证件的注销手续。
9、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者交付被回收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向政府申请收回土地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
(五)土地使用权合法证件;
(六)房屋所有权合法证件;
(七)用地红线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签订土地回收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处理。
第十二条 土地回收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回收补偿
第十三条 回收土地使用权按下列原则补偿: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批准用途经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报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财政局确认后予以补偿;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同类土地的取得费用加上该土地开发费用予以补偿;
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依照同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置价乘以成新率或扣除已折旧金额(折旧年限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回收下列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
(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无合法理由闲置二年以上未开发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利用和前期开发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储备的国有土地,由县土地储备管理中心负责对该地块进行前期开发和临时经营。
(一)前期开发。县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在储备土地处置前,应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前期开发费用应编制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二)临时经营。在储备土地处置前,县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或临时改变用途进行经营。临时经营收入上缴县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需要实施拆迁的,由县土地储备管理中心作为拆迁人,依法办理拆迁有关手续后,统一组织实施拆迁。
第五章 储备土地的供给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由县财政局根据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和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出让或以其他办法处置。
第十八条 县土地储备管理中心根据县国土资源局的供地计划,测算出让地块的成本,拟定出让土地的方案,做好出让的前期工作。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采取划拨、出让和出租方式供地,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出让。
以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出让的,统一由县土地交易中心进行,经营性项目不准以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处置,特殊情况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等需要采用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的出让底价,由县土地储备管理中心拟定方案,经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章 储备土地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
(一)县财政局拨付给县土地储备管理中心的资本金和专项拨款;
(二)经县财政局同意的金融机构贷款。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
(一)回收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
(二)新征土地的补偿费用;
(三)回收或征用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用;
(四)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管理费用;
(五)储备资金的贷款利息;
(六)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
(一)土地储备资金应当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转,资金使用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土地储备资金收入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供地收入的地价款中其土地的成本在土地储备金中列支。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等政府行为造成储备土地供地时收回的地价款不足土地储备成本的,缺口部分由县财政补足。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与管理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
(一)县土地储备管理中心未按双方签订的回收合同支付土地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县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原土地使用者未按回收合同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县土地储备管理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者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的减免,需严格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决定。对于非法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事土地储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县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