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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统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2 生效日期: 2007-10-12
发布部门: 安徽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皖粮调[2007]165号
各市、县粮食局,省粮食集团公司
  近年来,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项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工作完成较好,统计工作质量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目前也存在少数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统计数据不全,非国有粮食经营单位统计数据不准,统计工作经费不足,统计服务水平不高等现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粮食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粮食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粮食购销市场化后,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涉及面更广、范围更大、情况更复杂,任务也更加繁重。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于搜集、整理、汇总粮食流通统计基本数据的最前沿,责任重大,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粮食统计工作是粮食部门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粮食统计数据是国家进行粮食宏观调控和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是财政部门计算各项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的主要依据。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粮食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在人员编制、经费安排等方面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确保统计队伍稳定,确保统计渠道畅通,确保统计数据全面、及时、准确、有效。
  二、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统计工作
  国有粮食企业是社会粮食流通的主要载体,做好国有粮食企业统计工作是粮食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具体要求,督促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统计规章制度,完善购销存原始凭证,规范统计业务处理程序,切实做好各项粮食统计工作。首先,要认真做好政策性粮食统计工作。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必须及时全面上报收购进度和旬报、月(年)报表。二要做好市场粮统计工作。国有粮食企业采取即购即销、快购快销、委托代购、代购代储等方式,自主经营的粮食,要及时全面统计上报,不得虚报、瞒报、漏报,确保本地粮食收购数量的真实。三要做好粮油价格监测信息上报工作。实时监测粮食生产、供求、库存、价格等统计指标,分析研究粮油市场发展变化趋势,做好粮食安全预警预报工作。四要做好粮食统计调查工作。农户粮食收支平衡、城镇居民消费、粮食转化用粮企业收支等抽样调查工作是新形势下粮食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全社会粮食供需平衡统计数据是国家粮食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粮食统计调查工作,早谋划、早布置、早准备,切实做好统计调查工作。
  三、切实抓好非国有粮食企业粮食统计工作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非国有粮食企业统计工作,进一步摸清非国有粮食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总体情况,逐步扩大非国有粮食企业统计范围,规范非国有粮食统计业务程序,提高非国有粮食企业统计数据质量。一是要认真组织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宣传和培训工作,引导和督促各类粮食经营和转化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二是各类粮食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帐,并将粮食经营台帐保留3年。三是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经营者和转化用粮企业必须按照《安徽省粮食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帐,同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报表。特别是粮食经纪人从生产者收购的粮食中直接对省外经营的,必须纳入统计范围。四是要依法开展全社会粮食统计检查。以县为单位在11月份集中开展一次粮食统计检查,对以各种理由拒报、瞒报、虚报、漏报、迟报统计报表和未建立粮食统计台帐的粮食经营企业,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维护粮食流通统计的严肃性、权威性,确保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安徽省粮食局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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