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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暂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9 生效日期: 2002-11-2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2]365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规范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人民银行制订了《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金融科技成果,促进金融系统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金融科技成果是指为提高生产力和管理水平而进行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包括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应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等)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并管理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人民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科技管理部门报送本系统的科技成果。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按照科技工作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科技管理部门上报本辖区分支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所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   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一)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包括科技资金、综合经营资金)等支持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 
  (二)国家科技攻关、“863”高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他国家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 

    第五条   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技成果登记材料要完整、准确、客观。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其中:应用技术成果应在技术上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软科学成果应对金融系统当前或长远的决策、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理论上或分析方法上有独到的见解,并在指导工作实践,制定与实施有关方针、政策上具有明显的作用和效果。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解决前,中国人民银行不予登记;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七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等)和研制报告。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的复印件)和研究报告。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上报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整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非保密项目科技成果由中国人民银行登录在“金融科技成果”数据库内,并在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上发布,同时转报登陆国家科技成果库,由科技部在“国家科技成果网”网站或有关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告金融系统的科技成果。保密项目科技成果由中国人民银行登录在“金融保密科技成果”数据库内,年终只向科技部报成果数量。 

    第九条   金融系统可在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上和国家科技成果网(www.nast.org.cn)上查询全部登记项目。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还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内联网综合信息服务系统”查询登记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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