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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保持价格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1 生效日期: 2006-09-21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青价综[2006]166号

各区、市物价局:
  今年“十一”国庆黄金周期间,恰逢国庆节和我国人民的传统节日“中秋节”双至,为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的稳定,保证全市人民过好“国庆”、“中秋”两大节日,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2021号)及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保持国庆节期间市场价格稳定的通知》(鲁价发电[2006]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国庆节期间价格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做好价格监测和预警预报
  “十一”黄金周期间,各单位要加强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蛋、菜等价格,以及交通、旅游、医疗等服务价格的监测,密切关注市场价格走势,及时、准确地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报告有关价格情况,价格监测要根据上级的要求,开展“十一”国庆黄金周期间市场价格监测(具体内容另行通知)。加强对节日期间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上报工作,安排好节日值班,确保监测信息渠道畅通,切实做到情况真、分析准、反应快,重大情况不瞒报,不漏报,异常情况随时报。
  二、认真落实应急预案,防止价格异常波动
  各单位要密切关注节日期间的价格变化,加强市场巡查,对苗头性、倾向性价格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患未然。在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价格出现较大范围、较大幅度上涨时,应及时研究启动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必要时要按照法定程序,对涨价“龙头”品种实行涨幅控制,防止出现涨价连锁反应。
  三、加强价格政策宣传和信息发布,正确引导群众心理预期
  各单位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宣传途径,大力宣传价格政策,及时向社会传递政府加强监管、稳定物价的有关信息,促进商贸流通、稳定社会消费,切实发挥价格的调节和导向作用。
  四、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国庆节期间的市场价格监督检查,采取属地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日常巡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分级检查与两级联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时间9月21日至10月8日,其中9月25日至9月30日为集中检查时间。重点查处商贸零售、长途客运停车场、景区(点)、宾馆(酒店)、加油站等经营单位乱涨帐、乱收费、不明码标价等违价行为。规范月饼生产、销售单位价格行为,巩固去年整治月饼市场价格秩序的工作成果。要通过政策提醒、告诫等方式,督促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公平竞争,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节日市场价格秩序。要针对节日期间零售商集中开展促销活动的特点,组织力量加大对虚假标签、虚构折扣、缺斤短两等价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借节日之机哄抬物价、牟去暴利等不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性质恶劣、问题突出、影响较大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市物价局将对各区、市国庆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五、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受理价格举报
  各单位要加强节日值班,实行领导带班,专人值守,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全天畅通,认真受理价格举报案件,切实做到,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为及时全面了解、掌握节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请各区、市物价局于9月28日前和10月5日下午4点前,分别将市场价格监管阶段性工作和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总结、查处的一件典型违法案例材料,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报市物价检查所五科(电话:85810082),价格监测情况按要求报价格信息中心(85911393),同时报市物价局综合处(电话:85911410)。

200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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