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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1 生效日期: 2006-09-21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6]197号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51号)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
  减轻农民负担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事关农村改革与发展,事关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各区县、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发〔2006〕48号、陕政办发〔2006〕51号文件精神,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准确把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大治本工作力度,逐步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又要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控制农民负担增加。二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中,既要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项目出资出劳,把国家投入与农民投工投劳有机结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又要防止超越农民承受能力,违背农民意愿,加重农民负担。三是坚持推进基层民主。通过逐步规范基层民主制度,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强化民主监督,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四是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要加强教育,着力构筑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思想和工作防线,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二、牢牢抓住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重点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继续坚持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适时调整监督管理工作范围。当前,要重点抓好五方面的监管工作:一是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二是加强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村集体收费的监管。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业灌溉水费及电费、计划生育收费、农民建房收费、排涝排渍收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收费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实行重点监管。同时,要将与农民负担有关的承包土地、“机动地”、草地等方面的不合理收费纳入监管范围。三是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要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四是开展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监管,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做好对农民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的监管,并将农民反应强烈的征地补偿等涉及农民权益的问题纳入监管范围。
  三、认真落实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
  各区县要进一步落实和健全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除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统一公示外,涉农收费单位必须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同时要开通价格举报电话,及时查处价格收费违法案件。
  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各区县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6〕89号)精神,按省教育厅公布的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含教辅材料)及招投标中标零售价格据实收取课本费、按规定收取寄宿学生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对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农村中小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严格执行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4部门关于全省农村基层单位公费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70号)规定的限额标准,坚持自愿订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乡村基层组织、学校或向农民、学生摊派报刊征订。乡村基层组织、学校也不得替农民、学生代订报刊,不得代扣代缴订阅费。
  严格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继续把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是否落实、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社会是否稳定作为考核干部、特别是县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因为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增加农民负担的地方和擅自出台加重农民负担收费项目的部门,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现象发生
  开展对村级组织收费的专项治理,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的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资金补助力度,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等方面的支出。村级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确定到县、控制到乡、落实到村,防止“跑冒滴漏”。各级政府进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必须量力而行,不准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强制要求村级配套。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行为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
  五、强化民主管理,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程序
  各区县要认真总结经验,按照群众急需、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范围和标准,逐步建立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农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引导农民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在推进“一事一议”中,各区县要积极探索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新途径。所议事项要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解决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议事过程要坚持民主程序,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实施过程和结果要让群众全程参与监督,筹资筹劳的使用情况要透明公开。强化财政投入与农民投入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办法给予支持,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同时,要加强对“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劳务和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
  六、健全农民负担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项目审核与监测等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与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财务和农村审计等管理紧密结合,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强化农民负担信访管理,畅通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渠道,建立健全信访受理、督办、处理和反馈制度,做到受理及时、督办得力、处理到位。强化农民负担检查,实行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检查与回访、明察与暗访、检查与处理相结合,不断提高检查效果。强化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重点查处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截留平调挪用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以及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纪检监察和纠风部门要尽快修订完善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七、切实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
  各区县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继续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积极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到依法监督管理农民负担。各区县要制订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办法,逐步形成制度,重点对主要领导负责制、涉农收费监管、农民权益维护、制度建设、案件查处等方面进行考核。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绩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地方或单位,要实行重点监控,限期整改,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200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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