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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对本市商业示范社区给予资金支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0 生效日期: 2006-09-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京商流通字[2006]29号

各区县商务局、各有关街道、社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5]22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商务局《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迎奥运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办发[2005]42号)文件要求,逐步完善社区的商业服务设施和功能。按照公共财政的宗旨,对被评为国家级、市级的商业示范社区给予资金支持,进一步提高社区商业服务业水平,完善便民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经与市财政局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商业示范社区申报程序和资金支持标准
  1.商业示范社区申报程序:各区县商务局根据国家商务部颁布的《社区商业全国示范社区评价规范》和本区县发展的实际,推荐本区县范围内的商业示范社区。由市商务局和有关专家组成检查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2.资金支持标准:经国家商务部、市商务局审核、验收,对获得国家级的商业示范社区和获得北京市级商业示范社区,给予一定补助资金。
  二、资金使用的范围
  1.推进社区商业网点店面及设施的升级改造,提升社区商业的整体水平;
  2.增设社区居民需求的商业网点,鼓励开发新的便民服务项目,完善社区商业便民服务功能;
  3.建设和完善为社区居民服务的商业信息服务平台;
  4.支持社区组织社会力量兴办便民、利民的微利性商业服务等项目。
  三、资金拨付程序和监督管理
  1.拨款程序:对经验收合格,符合条件的商业示范社区,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商业示范社区发展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拨给所在区县商务局,由区县商务局将资金下拨到用款单位,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监督管理: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都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合理使用财政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挪用本专项资金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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