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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生态恢复禁牧区人口转移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0 生效日期: 2006-09-2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二政发[2006]86号

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格苏木政府,赛乌素科技园区,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二连浩特市生态恢复禁牧区人口转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二连浩特市生态恢复禁牧区人口转移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锡林郭勒盟荒漠草原生态恢复禁牧区划分标准》精神,按照我市“十一五”规划总体要求,为加快推进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实现生态环境的自我修复,结合全盟《关于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生态恢复转移人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保护生态环境,增加牧民收入和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为目标,建立生态保护与建设长效机制,配套完善政策措施,实施人口转移战略,逐步实现草原生态的良性循环,促进口岸经济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
  (二)坚持的几项原则:政府引导、牧民自愿的原则;稳步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强化培训、充分就业、自主创业的原则;资金扶持、就业创收的原则;各类补贴收入不低于上年度牧民人均收入水平的原则。
  二、实施生态恢复转移人口的主要目标
  (三)从2006年10月1日起,利用3-5年时间,基本完成牧区人口转移工作。
  三、实施生态恢复转移人口的范围和条件
  (四)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市牧区户籍,并依法获得草场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和草场承包合同的牧户。
  (五)人口转移承包草场严格实行禁牧。
  (六)自2006年10月1日起,格苏木全境不再安排以经营草原畜牧业为目的的任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七)转移人口在实施生态恢复禁牧期间,草场经营承包关系不变,但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流转。
  四、实施生态恢复转移人口享受的相关政策措施
  (八)人口转移进入市区,自主选择,并经市生态移民领导小组审查同意,享受以下政策措施:
  1、申请入住移民住宅的牧户,签订移民搬迁合同后,从搬迁之日起,按照依法获得草场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和草场承包合同确定的草场面积,连续5年每年每亩给予0.8元草场补偿,按《二连浩特市生态恢复禁牧区转移人口草场补贴发放办法》发放。移民住宅5年内无偿居住。5年后又签订第二轮草场禁牧合同的,房屋产权归属该牧户,并办理相应的产权证明。
  2、进城后不愿入住移民住宅或异地转移的,按照依法获得草场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和草场承包合同确定的草场面积,连续5年每年每亩给予1.20元草场补偿。
  (九)留住原草场就地实施禁牧的牧户,按照依法获得草场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和草场承包合同确定的草场面积,连续5年每年每亩给予1.00元草原补偿。
   (十)在齐哈日格图生态移民区,其承包经营草场在二连行政区划之内的牧户和已享受过生态移民补贴资金的牧户,承包草场实行禁牧,按承包草场面积,连续5年每年每亩给予0.80元草场补偿。
  (十一)个别牧户思想认识暂时不到位,不愿转移进城,执意在原承包草场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的,按照全盟公布的我市天然草场适宜载畜量标准,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制度。今后一律不再安排生态建设、农牧业综合开发、人畜饮水和扶贫开发等任何用于农牧业生产的项目。
  (十二)转移人口子女教育方面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转移牧民子女,在市幼儿园入园的,凭幼儿园出具的收费收据,按月报销保教育费。
  2、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学生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课本费、补助生活费)政策外,同时按照《锡盟公办民族中小学助学金暂行办法》的规定,免收住宿费。
  3、高等教育阶段,对正式考录普通高等院校的移民子女,政府给予奖励,按学年发放。专科每学年1000元,本科每学年2000元。
  (十三)转移人口进城就业或自主创业,享受以下政策:
  1、转移人口有就业愿望,但无就业技能的,经本人申请,由市就业局负责免费培训。
  2、转移进城自主创业,在依法申领营业执照的基础上,由人口转移服务中心会同劳动就业等部门免费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牧民凭此证新办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免缴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办小型企业的,3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3年内每户以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转移人口进入市区,经劳动部门推荐就业或独立就业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一年的,由劳动就业部门和人口转移服务中心出具证明,给予1000元就业扶持资金。
  4、已进城自主创办或领办个体工商户的牧民法人代表,申请获得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金额在2万元之内的,3年内予以贴息扶持。
  5、转移人口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按审核程序依法享受城镇低保。
  (十四)鼓励市内各类企业接纳转移人口就业。凡安置转移牧民数量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5年内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安排扶持资金。
  (十五)人口转移至市区或留住在原草场实施禁牧的牧民享受市民待遇,办理城市户籍的,仍享受此办法的各项政策。
  (十六)若国家有新的项目政策,补贴总额高于现有补贴标准的,按其标准执行。
  五、人口转移各部门职责
  (十七)生态办负责协调指导牧区人口转移工作,研究制定人口转移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进度安排,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负责制定项目资金筹措及管理办法。
  (十八)人口转移服务中心负责建立人口转移数据库,完善牧户档案;会同劳动就业部门为进城牧民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负责就业安置跟踪服务、政策兑现、移民住宅区的管理;为进城牧民提供行政服务,办理各种就业手续;负责制定《二连浩特市生态恢复禁牧区转移人口草场补贴发放办法》等工作。
  (十九)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牧区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会同卫生局制定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负责人口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开展培训活动;负责就业岗位征集和全市用工情况调查,根据用工单位需求,有计划、有组织地推荐牧民上岗就业;负责培训费用的筹措和管理。负责制定全市各部门、各单位“一对一”宣传引导牧民转移进城,帮扶人口转移就业、创业具体方案,保证人口转移家庭至少实现一人稳定就业。
  (二十)市教育局负责制定转移人口子女教育阶段补助实施细则。负责转移人口子女就学情况的调查并进行跟踪服务。
  (二十一)市建设局会同地税局负责制定牧民进城购房税费减免实施办法。
  (二十二)市财政局将牧区人口转移经费纳入预算,每年用于支持牧区人口转移的资金不低于当年地方可用财力增长部分的2%。
  (二十三)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负责严格牧区户籍管理,除自然增长外,今后一律不再登记牧区常住户口。我市牧民自愿申请城市户籍的,免费给予办理。
  (二十四)农牧局负责生态恢复禁牧区牲畜出栏工作;负责生态恢复禁牧区迁出牧户固定资产和草场的管护工作,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负责制定《二连浩特市生态恢复禁牧区管理办法》。
  (二十五)市民政局负责制定人口转移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二十六)凡转移牧民在迁出区草场上继续放牧的,取消移民资格,收回其移民住宅及所有补贴,不再享受本政策规定,并由草原监理等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七)市内实施的生态建设、兴边富民、农牧林水、扶贫开发等各类项目资金,优先用于生态移民工程。
  (二十八)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二连浩特市生态移民若干政策规定》(二政发〔2005〕7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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