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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本溪市行政执法公开评议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7 生效日期: 2007-09-17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本政办发[2007]9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本溪市行政执法公开评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本溪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将行政执法机关和依法被授权、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定职责确定为内部考核目标,通过落实责任、评议考核和实施奖惩等方式,督促行政执法单位严格执法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领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接受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管理。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所属的本系统行政执法单位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市、本县(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单位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核确认,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执法的内容、范围、权限、责任,逐级分解到执法岗位,确定考核标准,并制作执法程序流程图,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

    第九条   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结合政务公开原则,将本单位的执法内容、范围、权限、责任和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条   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应当制定长期和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行政执法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行政执法单位法制机构对本市、本县(区)区域和本单位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本级政府和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上报备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我市的行政执法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上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依法提出审查处理意

    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凡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对公民罚款3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者罚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30000元以上等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的,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   全面落实《本溪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应当按照《办法》追究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度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情况;
  (二)落实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情况;
  (三)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四)规范行政执法情况;
  (五)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七)各县(区)法制办公室和各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发挥参谋、助手、法律顾问作用情况。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
  (二)现场检查、抽查或者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
  (三)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征求意见;
  (四)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调查和个案监督;
  (五)对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学习和知识测试;
  (六)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
  (七)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按照先进、达标、基本达标和未达标四个等级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连续3年先进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对年度评议考核先进、达标的单位,按照本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中被评为基本达标和未达标的行政执法单位,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 二十条 规定予以追究。

关联法规    

    
附:本溪市行政执法公开评议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执法公开评议制度工作,建立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公开评议监督体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工作的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原则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把公开评议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单位推行行政执法公开民主评议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接受群众监督。
  二、评议内容
  1.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事项公开情况。主要评议重大决策过程和结果,以及出台的有关政策和人民群众应知的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工作部署的公开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处置的公告情况。
  2.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责、内部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和办事人员职责的公开情况。
  3.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和其它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4.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5.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6.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便民措施的执法情况。
  7.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财务收支、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的公开情况。
  8.对公开工作纪律、廉政勤政制度和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9.群众建议意见办理是否及时,投诉处理是否恰当,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时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10.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三、评议方法
  1.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向社会各届发放征求意见表,对各单位行政执法公开情况进行评议。
  2.特约监督员评议。聘请特约监督员,对各单位行政执法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巡查,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3.群众座谈会评议。组织召开多层次、多方面的群众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评议要求
  1.评议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2.各级行政执法公开办公室负责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评议每年一至二次,对评议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反馈评议结果并报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作为单位、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兑现奖惩的主要依据。
  3.被评议单位接到反馈意见和建议后,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并将整改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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