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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30 生效日期: 2007-12-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统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统计局,各主管局(公司)统计部门:
  为贯彻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精神,进一步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我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统计局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有效组织本市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认定、证书发放和管理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负责全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
  (二)区、县统计局是本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申请受理等工作。
  二、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的范围
  (一)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三)所有有志于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凡符合《办法》所规定的相应条件,均可以通过考试、申请,经认定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三、申请统计从业资格人员的条件
  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统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制度
  (一)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1、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
  2、市统计局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考试的管理、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3、区、县统计局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二)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报名时间
  1、考试科目: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2、考试时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于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公开举行。
  3、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4、5月份。为了方便考生和满足部分考生的培训要求,市统计局将根据需要在全市设立多个考试报名点,并指导安排多个培训点。有关详细信息将在“上海统计网”登载。
  (三)考试对象
  1、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须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2、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四)考试成绩通知
  1、凡报名参加考试者,则视为本人已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其中两门考试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市统计局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其统计从业资格,发给《统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成绩不另行通知。按规定仅考一门科目且成绩合格者,凭成绩通知和有关的学历、学位证书到市统计局办理领证手续。
  2、参加考试的人员有一门以上考试科目成绩不合格者,其考试成绩由区、县统计局在考试后4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五、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与办法
  (一)通过考试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表式附后);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复印件;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2寸)。
  (二)具备相应学历条件,可免试部分考试科目人员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由市统计局直接受理。此类人员除提交前款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根据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市、区、县统计局将有关申请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四)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承办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实施机关和承办机关应当受理其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应将理由及时告知对方。
  (五)区、县统计局将所受理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经审核后,于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上报市统计局审批。同时上报的还应有《申请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汇总表》(表式附后)和录制的相应磁盘各一份。
  (六)市统计局按规定对所有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进行审批、注册和备案。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于20日内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六、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领
  (一)对《办法》颁布前已依法取得《统计上岗证》的人员,应当持旧证换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证书换领工作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至2008年底结束。具体办理办法如下:
  1、单位经营地或本人居住地不在市中心的持证人员向所在区、县统计局申请换领。
  2、其余持证人员按所持证书编号的末位数,对应相应月份(如证书号为050003,即在2008年3月,证书号为050030,即在2008年10月),分别向市统计局申请换领。
  七、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一)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市统计局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区、县统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
  (四)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的,本人可持有效证明,向市统计局申请补发。
  (五)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统计继续教育由市统计局按国家统计局的要求分步实施。有条件的区县统计局可以结合本地区统计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继续教育。
  八、法律责任
  (一)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统计从业资格,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是统计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任何单位违反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
  (三)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具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作出其他相应处罚。
  九、其他
  (一)本办法规定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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