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7 生效日期: 2007-09-27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7]27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绩效评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各部门(单位)的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的管理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各部门(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绩效评价的范围为纳入政府财政管理的资金。
  四、绩效评价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评价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主管部门和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分类管理原则。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制定分类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三)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工作应从评价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评价财政支出的绩效情况。
  (四)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以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准确地确定评价结果。
  五、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绩效评价工作规范;
  (三)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职能、职责及绩效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与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管部门和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包括项目预算申报论证材料等)和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
  (六)主管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的年度决算报告(包括项目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及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六、绩效评价可对部门(单位)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在内的所有财政性支出实施整体绩效评价,也可对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单独实施绩效评价。
  项目支出主要为政府各类专项资金,市本级包括基本建设专项、城市维护建设专项、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工业发展资金专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绿化建设专项、环保及生态保护与补偿专项、水利建设专项、教育费附加专项、人才战略专项、社会保障专项和城市住房专项等。
  七、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
  (三)为完成绩效目标制订并实施的管理制度、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财政支出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八、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评价,对于跨年度的项目支出则可根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九、绩效评价的主要方法:目标比较法、成本效益法、综合指数法、因素分析法、历史比较法、横向比较法、专家评议法、问卷调查法、询问查证法,以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确定的其它评价方法。
  十、绩效评价应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实施绩效评价时,可以采用一种评价方法或多种评价方法并用。
  十一、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和评价财政支出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载体。绩效评价指标设置应以评价内容为基础,并考虑以下因素:
  (一)系统性。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应注意指标体系的逻辑关系,将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内容。
  (二)重要性。根据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设置最具有代表性和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评价指标。
  (三)相关性。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应与被评价对象的绩效目标密切相关。
  (四)可行性。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既要考虑经济性和实用性,又要考虑现实条件与可操作性。
  (五)可比性。对相同或类似的评价对象设置共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便于评价结果的相互比较与运用。
  十二、根据评价内容和设置要求,绩效评价指标可分为基本指标和具体指标。
  (一)基本指标是对绩效评价基本内容的概括性指标,适用于所有被评价对象,主要分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两大类。
  1、业务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设定情况、目标完成程度、组织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可持续性影响等。
  2、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等。
  (二)具体指标是在评价对象确定后,针对评价对象的不同特点,对基本指标内容细化后的评价指标。
  十三、基本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逐步完善。具体指标由主管部门、单位商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十四、绩效评价标准依据评价指标设定,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的标尺和准绳,其基本类型有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经验标准等。
  (一)计划标准。是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以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为样本,运用一定的统计方法计算和制定出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以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或同类部门、单位绩效评价指标的历史数据作为样本,运用一定的统计方法计算出的各类指标平均历史水平。
  (四)经验标准。是由专家学者根据财政经济活动发展规律和实践经验,经过分析研究后得出的评价标准。
  十五、在评价对象和具体指标确定后,应选择合适的绩效评价标准,并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十六、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和操作规范,统一组织和规划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主管部门和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并可直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十七、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拟订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商同财政部门确定;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十八、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内部相关人员及专家组成评价组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必要时可邀请人大、政协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参加。
  十九、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将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结果于评价结束后20天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可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检查。
  二十、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二十一、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准备、实施和报告三个阶段。
  二十二、准备阶段主要包括确定评价对象、成立评价工作组织(选择中介机构)、进行前期调查、制订实施方案和下达评价通知等。
  二十三、实施阶段主要包括资料审核、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综合评价等。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十四、报告阶段主要包括撰写报告、提交报告、结果反馈和总结归档等。组织实施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将评价结果通知被评价部门(单位)。
  二十五、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及时调整和完善本部门、单位的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并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二十六、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见,并督促主管部门或单位予以落实,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十七、财政部门应逐步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财政支出(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绩效激励与约束机制。
  二十八、财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二十九、绩效评价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十、各区、县(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