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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农业局限时办结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3 生效日期: 2007-10-23
发布部门: 河南省漯河市农业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执行力、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本局对外办理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办结时限,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行政许可法》中对具体事项办结期限的规定,本着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来确定。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均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本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组织和协调及监督检查,局党组决定本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责任追究。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

    第六条 各业务科室和直属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机关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受理的事项需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审批的,承诺办结的时限应当包括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审批时限。

    第七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办理事项流程时限,应当在办公场所和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对所办事项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批准的办理事项时限,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
  各科室、直属单位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科室之间、直属单位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机关项目审批流程交接登记表》,保证按时办结。

    第九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科室之间、直属单位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科室、直属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由受理事项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单位确定的机构或领导)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二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中填写清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经批准延期的,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三条  监察室对进入本局办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并设立投诉窗口,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办公室负责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的预警、督办,每季度或者半年对各科室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科室和个人,向局党组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十四条 列入本局重点监督检查的责任单位,实行月报制度每月上旬应当将上月办理的情况报监察室,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时间,综合向市政府报告一次。

    第十五条 因各科室、直属单位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六条 上级部门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未能答复下级部门请示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下级部门从事相应活动,符合条件的,上级部门应当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上级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各科室、直属单位告知的时间到各科室、直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各科室、直属单位按期办结。

    第十八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各科室、直属单位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检察室投诉。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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