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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9 生效日期: 2007-10-19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7]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石家庄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冀政〔2007〕42号)精神,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07〕34号)要求,按时保质完成普查任务,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污染源普查对象为石家庄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1、工业源(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2、农业源(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3、生活源(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二、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测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市级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1、对工业源中占我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2、对农业源,由农业部门组织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商同级环保部门加以落实。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本次污染源普查根据国家要求,分三个阶段进行。1、准备试点阶段(2007年12月前):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组织系统培训,在普查工作进行过程中验证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完善各项技术规范、技术方法。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12月):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于2008年5月前上报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2008年6月底前,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后,报省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3?弊芙岱⒉冀锥危?2009年1月-7月):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三、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市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石家庄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领导和组织工作。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设立部门协调员,建立协调员工作会议制度,负责普查工作中部门间的联络协调,整体性工作的研究拟定,普查工作信息的沟通交流;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4、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5、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同时成立行政区域农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普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建设部门配合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农业部门成立农业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在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农业污染源的普查;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市警备区后勤部负责按总后勤部的统一要求组织驻石部队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市负责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各县(市)、区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各县(市)、区负责本地普查人员的培训。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培训上岗。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专门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市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市里的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使宣传动员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四、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各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各级政府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市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制订,软件及信息系统采购与建设,交通工具购买,组织动员,宣传与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仪器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各县(市)、区经费按任务分工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主要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订,交通工具购买,组织动员,宣传与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仪器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等。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五、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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