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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09 生效日期: 2007-10-09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扬府发[2007]165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严格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深化财政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坚持公共财政理念,突出以人为本,重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大力发展社会事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预算管理,深化和完善部门预算编制改革,加强部门收支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快构建“预算编制科学化、预算执行规范化、财政监管绩效化”的公共财政制度体系及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制度预算原则。财政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以现行财政政策、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为依据,不断建立健全财政支出制度体系,规范预算编制和安排,推进财政保障均衡化。
  2、零基预算原则。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定预算部门(单位)的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标准,核定预算部门(单位)的公用经费;按轻重缓急,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视财力可能核定部门(单位)的项目支出。
  3、综合预算原则。部门(单位)所有收支必须纳入部门预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部门(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各项开支。部门(单位)支出预算安排应遵循先专户管理非税资金、再申请预算内资金(含预算管理非税资金)的顺序。
  4、绩效预算原则。探索构建与公共财政相适应,以提高政府管理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以实现绩效预算为目标的科学、规范的预算支出绩效考评体系,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建立支出绩效对预算编制的正向激励机制。
  5、统筹兼顾原则。预算编制要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相适应,优先保障正常运转资金需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事项。正常运转资金的安排应符合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要求,压缩一般性消耗性支出。
  6、预算收支平衡原则。预算编制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方针,既体现实际需要,又考虑财力可能,综合平衡,不编赤字预算。
  三、编制要求
  1、规范管理。按照科学、规范、简明、实用的要求,完善部门预算编制方法;加快建立健全财政支出标准化、制度化体系,约束预算执行,推进部门(单位)经费保障均等化和支出行为规范化。科学归类和管理专项资金,强化财政监督效力和评价效应,探索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制衡机制。
  2、真实准确。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各项规定,实事求是地编制收支预算,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收入必须打足,应收尽收;支出先重点后一般,有保有压。
  3、公正透明。预算编制的各项政策、标准、方法和结果做到公正、透明,方便监督。
  四、收入预算
  1、收入预算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合法性。市级各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各项收入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规定。
  (2)完整性。收入预算要全面反映本部门(单位)的各项收入。
  (3)准确性。依据相关收入政策,分析收入增减变动原因,并参照往年收入完成情况准确预测年度各项收入。
  (4)真实性。如实反映各项收入,不得虚报和瞒报。
  2、收入计划的核定。按照《收费许可证》规定,属于有明确收费标准的非税收入项目,根据有关业务量按标准计算;没有明确收费标准的非税收入项目,则应根据以前年度的执行情况,结合预算年度的相关因素编报。市财政局根据收费标准、年度国家收费政策变化因素,结合以前年度征收情况,逐项核定部门执收的预算管理非税收入和专户管理非税收入征收任务。
  3、建立健全非税收入考核管理办法。为了调动执收部门(单位)的征收积极性,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的完成,建立非税收入征收考核和激励机制。收入超任务的部分,除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专项事业发展外,经财政部门审核和批准,可部分安排给部门(单位)用于补助专项经费支出。完不成收入任务的,相应扣减部门(单位)当年支出预算或抵算下年支出预算。
  五、支出预算
  1、部门支出预算分为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和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部门(单位)编制支出预算时,应当遵循“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优先保障基本支出,在财力和资金可能的情况下,再安排必需的项目支出。
  2、基本支出预算应依托部门(单位)基础信息资料,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工资政策和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市级部门(单位)的性质与职能、市级部门的业务量差别和实际支出水平,确定对市级部门(单位)的财政供给政策。市级部门(单位)据此编制基本支出预算。
  定额标准由市财政局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市级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各部门(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制定。
  3、部门项目支出是部门(单位)为完成其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应遵循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管理原则。
  项目支出按项目性质分为经常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经常性项目是指部门(单位)为履行其职责,开展正常工作,公用支出定额不足以保障其需要,应给予专项安排的经费。一次性项目是指部门(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谋划事业发展,在充分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安排的专项性支出。
  4、为了保障部门预算安排和执行过程中不可预见事项的支出需要以及零星增资,减少不必要的预算追加,对主管部门建立预留机动经费机制,编制范围、标准及使用由市财政局确定。
  5、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支出项目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照政府采购目录,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不论是财政预算内资金(含预算管理非税资金),还是专户管理非税资金均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对执行中新增采购事项,应先按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手续,再实施采购程序。
  六、执行和调整
  1、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部门预算具有法定效力,市级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强化预算约束,按照“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的原则,切实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在执行部门预算过程中,凡属部门预算开支范围以内的经费事项,由各部门(单位)自求平衡,支出预算不予追加。
  2、加强重点支出管理,有效控制和压缩行政运转成本。要本着“转变职能、有保有压,体现重点、总量控制”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控制“人、车、会、话”等重点费用支出,大力控制和压缩行政运转成本。
  3、对国家、省、市政策性增加工资、机构调整职能整合、成建制增人等部门预算开支范围以外的正常性经费追加,由部门(单位)申报,市财政局按规定在年初确定的预算内审核安排。
  4、部门预算批复后,部门的财政预算内收入(含预算管理非税收入)和专户管理非税收入,支出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等原则上不得自行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经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
  5、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引起的收入和支出变化,需调整部门预算的,由市财政局根据收支变化因素进行审核,并办理预算调整。超收财力追加预算支出,必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6、部门在预算执行中的突发性开支或其他年初预算没有编列的特殊开支,应当在预留机动经费中列支。确需追加预算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政府审批。
  七、监督与检查
  1、市财政局应将部门预算的执行全面纳入国库集中收付,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执行中的偏差,并根据项目实施的目的及效用实行绩效考核。
  2、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各项规定、要求编报和执行部门预算。对不按照各项规定、要求编报和执行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由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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