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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0 生效日期: 2007-11-10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7]8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编委办、劳动保障局、物价局《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基本建立起机构合理、人员精干、运行高效、服务优质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
  (二)改革任务。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三)基本原则。
  1.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规范投资管理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问题。
  3.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结合。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既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立足水利行业实际,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型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改革的对象为财务独立核算的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管理权限。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大、中型水利工程,由市区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对城镇、交通干线、工矿、学校、人口集中区安全有影响的重点小型水利工程,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益市区、镇政府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对堤防、灌溉渠系工程可采取国管与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在受益区选聘农民管护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责、权、利,规范群管人员的管护行为,降低运行成本。
  2.管理职责。各级政府应当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水利工程的防汛安全,消除险情隐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和人事管理职责,并负责组织注册登记、安全鉴定、年度检查、人员培训等工作。水管单位具体负责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要建立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责任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人。所管理工程的度汛方案、灌溉制度和维护方案,需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3.责任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因人为因素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包括股份制、独资等各类所有制企业)管理的水利工程因人为因素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及其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4.改革经营权。中型以上各类水利工程,在确保防洪与灌溉用水安全、水环境安全、工程自身安全和产权国有的前提下,对兴利项目,可采取股份、承包、租赁的形式改革经营方式。水利工程供水、发电、旅游等项目可组建股份公司;土地、林木、水面可由个人或集体租赁或承包经营;部分资源、资产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可公开有偿出让。鼓励相近或同一流域的水利工程供水、供电、旅游等项目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以发挥规模效益。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按照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的总体目标要求,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探索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工程安全运行的基础上,推行竞价承包、竞价租赁、竞价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改制后的管理单位要加强改制回收资金管理,实行滚动发展,专款用于发展农村水利;要完善管理措施,强化服务功能和行业管理。
  (二)分类定性,定岗定编。
  1.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划分。根据水管单位所管理工程的功能、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承担防洪、排涝、挡潮、抗旱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既承担上述某项公益性任务,又承担供水等经营性功能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包括通过出售或拍卖等形式整体改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具体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2.定岗定编。事业性质水管单位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以及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三)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强化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编制内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事业性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水管单位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等资金由水管单位自筹解决。企业性质水管单位应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及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各有关部门要深化改革,积极探索通过市场化运作筹集资金的有效方式。
  3.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应按规定提取工程折旧,专款专用,保证工程的更新改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经费落实情况和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检查。
  (四)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大、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由供水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并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和费用以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申报程序、权限及核算办法按照《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水利工程供水根据不同对象实行分类定价。国有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价格按照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民办、民营中小型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价格按照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不计税金;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环境、生态专项供水价格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补偿供水成本和费用确定;水利工程供水,应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2.强化计收管理。水利工程水费实行计量收费。农业供水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计量收费。非农业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按计量收费。农业水费计收实行公示制,接受民主监督。要积极培育农村用水户合作组织,加强用水管理,改进收费办法,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
  (五)推进水管单位内部改革,逐步实行管养分离。
  1.分类进行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事业性质水管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事业性质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企业性质水管单位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管理科学、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权责,建立完善现代企业人事、劳动、分配、财务制度和领导人员聘任等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要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关系。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工资能增能减的人事劳动机制。
  要根据社会化、市场化的要求,逐步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对于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严格划分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职能和承担城镇供水、发电等经营职能,将承担经营职能的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独立核算。企业性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要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企业性质水管单位的国有资产及投资经营活动由同级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3.积极推行管养分离。为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要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逐步实现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
  (六)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业性质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就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鼓励和支持分流人员因地制宜开展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多种经营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的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按照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有关规定执行。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经营企业、管养分离后从水管单位中分离出来的维修养护企业,可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确保分流人员的稳定。水管单位制订的人员分流方案,需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现行养老制度,并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七)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要加强管理配套建设,为工程管理提供良好的条件。在编制水利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建设方案时,必须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管理方案是建设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完善、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水利工程不予验收。工程竣工前,要完成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确权划界工作。
  (八)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开展经营活动要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
  2.强化安全管理。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安全运行。工程要设立标志,划定管理保护范围,利用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的旅游等经营项目,要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水利工程原则上不得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顶或戗台等确需兼作公路的,需经科学论证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对大坝要限期实行坝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和载重量。
  要加强对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维持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管理和保护范围。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市直水管单位的改革工作由市水利局具体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所在地政府要积极配合。各级财政要落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需经费。
市水利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编委办
市劳动保障局
市物价局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威海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徐东升(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宋林继(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言报(市水利局局长)
成 员:王笑丰(市发改委副主任)
    于荣范(市财政局副局长)
    林治胜(市人事局副局长、编委办副主任)
    崔锡壮(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刘春雨(市物价局副局长)
    刘桂新(市水利局总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刘桂新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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