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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本市开展压力管道阀门制造专项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1 生效日期: 2007-09-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压力管道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为保障安全,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相继颁发了相关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管理的法规,并针对压力管道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提出了相关要求,2006年4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特[2006]148号“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提出了严格实施压力管道行政许可制度的规定,要求自2006年9月1日起,凡未取得压力管道相应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工作,严格禁止边取证、边生产;2007年5月23日,质检办特函[2007]258号“关于液氨阀门破裂事故的通报” 通报了二起液氨阀门破裂事故,一起为我市某空调设备厂生产,一起为山东某阀门制造厂生产,事故原因均为材质(选用灰铸铁材料)不符合标准的要求。针对今年发生的6起压力管道事故中4起与阀门安全质量有关,国家质检总局为此颁发质检特函[2007]35号“关于开展压力管道阀门制造专项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7年8月28日起开展压力管道阀门制造质量专项整治,我市被列为试点地区。为了能按时、保证质量的完成专项整治工作,特提出以下具体实施计划和要求: 
  一、摸清家底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今年10月30日之前,查清所在辖区内的阀门制造单位,并由阀门制造单位填写《压力管道阀门制造专项整治情况调查表》(见附表一)上报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汇总填写《压力管道阀门制造专项整治情况调查汇总表》(见附表二)后一并上报我局。
  二、监督检查
  1、各阀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通知”的要求在今年10月30日前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材料及时向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报。
  2、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所在辖区内的阀门制造单位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贴牌”生产和无证制造单位,实现所在辖区内的阀门制造单位100%持证生产。这项工作要求在12月中旬完成,并及时将书面材料上报我局。
  3、我局从11月1日开始组织对本次阀门整治试点范围内已经取得制造许可证或安全注册的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组由各区、县监察员、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市特种设备协会、及有关专家人员组成,检查工作在12月10日前完成,对符合“通知”要求的制造单位我局上报总局进行制造许可证转换。
  三、监督检验
  根据“通知”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11月开始对已取得许可证单位生产整治范围内的阀门,由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进行监督检验,要求达到对制造单位监检覆盖率100%;产品监检覆盖率为30%产品数量/月并逐步扩大比例至2008年6月底前达到100%,请制造单位和监督检验单位密切配合,开展好这项工作,并由监检单位将每月监检情况上报我局和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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