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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示范点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2 生效日期: 2007-10-22
发布部门: 安徽省宿州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市政府各单位:
  在今年九月召开的全国政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表彰暨示范点命名电视电话会议上,表彰了一批各具特色的先进典型,命名了一批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示范点。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整体工作水平,现根据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皖政务〔2007〕14号文件要求,就加强我市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示范点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示范点建设的重要意义
  开展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示范点建设,是政务公开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大力推进示范点建设,有利于加强联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奠定坚实的基础;有利于充分发挥示范点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更加广泛、扎实地开展政务公开,提升整体工作水平;有利于在普及中提高,在创新中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努力构建和谐宿州。
  二、示范点的建设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选择一批领导重视、工作基础好并取得初步成效的单位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政务公开或办事公开示范点。
  (一)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标准。
  1.组织保障有力。
  (1)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
  (2)政务公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问题;
  (3)政务公开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机关效能建设、政风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评议的重要内容。
  2.制度建设健全。
  (1)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2)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3)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4)政务公开相关的监督、考核、奖惩、听证等制度;
  (5)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密审查机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等。
  3.公开重点突出。
  (1)推进政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工作程序等;
  (2)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
  (3)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促进机关效能建设的通知》(皖政办〔2006〕33号)的要求,规范公开内容,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绘制行政职权流程图。
  4.公开形式多样。
  (1)政府新闻发布会;
  (2)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宣传橱窗;
  (3)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4)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
  (5)政府网站、网页;
  (6)各类综合或专项行政服务大厅、便民中心;
  (7)本地的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建有政府信息查询设施等载体。
  (二)办事公开示范点建设标准。
  1.组织保障有力。
  (1)办事公开领导机制和办事机构健全;
  (2)办事公开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3)办事公开列入部门或行业年度目标考核、效能建设、行风评议重要内容。
  2.制度建设健全。
  (1)制定办事公开实施办法,对办事公开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办事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形式、监督检查等作出明确规定;
  (2)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责任追究、考核评议以及价格听证、政策咨询、服务承诺等项制度,逐步建立办事公开长效机制。
  3.公开重点突出。
  (1)突出行业特点,从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公开重点;
  (2)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按照办事公开的要求,将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等向社会公开,在服务中规范,在规范中体现服务;
  (3)编制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规范办事流程,明确项目名称、依据、条件、材料、程序、时限、收费和权限;
  (4)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完善救济途径,接受群众监督。
  4.公开形式多样。
  (1)办事公开栏、办事指南、明白卡、信息手册等;
  (2)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行业专网、网页,开通网上查询、交费、咨询、投诉、求助等办事功能;
  (3)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4)新闻发布、社会听证、专家咨询、文件查阅点、点题公开等形式。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2007〕第492号令第三条明确规定,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办公厅,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的办公厅(室)。各县、区要按照《条例》要求,尽快理顺工作关系,担当起组织协调的任务,起到指导者、协调者、督促者的作用。市直各单位要按照宿政办发〔2007〕39号文件要求,明确工作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各地各部门都要加强对示范点建设的组织领导,制订推进方案,选好示范点,精心指导,分步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积极推进本系统、本行业办事公开示范点建设。
  (二)稳步推进,确保实效。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分析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和措施。坚持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对示范点建设实施动态管理,确保示范点先进性得到发挥和保证,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及时总结,分级命名表彰。各地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示范点建设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通过交流会、现场会、表彰会、分级命名等形式,总结推广示范点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推动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整体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示范点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并在适当时候进行市级命名表彰,再推荐部分基础较好、条件成熟、成效明显的示范点,在全省政务公开年度工作会议上命名表彰。
  (四)具体申报要求。各县、区要严格对照示范点标准,确定本级示范点,推荐市级示范点,市将根据推荐理由、推荐材料从中筛选省级示范点。市直部门可比照对县、区的要求自行确定和申报。各地各部门要将确定的示范点及示范点建设情况于11月10日前书面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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