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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侨办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华侨农场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5 生效日期: 2007-09-25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7]189号

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侨办《关于做好我省华侨农场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做好我省华侨农场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6号)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华侨农场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我省华侨农场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我省华侨农场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海峡西岸经济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妥善解决好全省华侨农场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对于维护华侨农场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华侨农场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的社会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推动我省华侨农场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推动我省华侨农场参加医疗保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推进我省华侨农场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督促和帮助华侨农场尽快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好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部分华侨农场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实现全体华侨农场职工人人平等享有医疗保险的目标。由于各个华侨农场经营状况不同,允许各地根据实际,积极创造条件,争取用最短的时间将我省未参保的华侨农场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  
  (二)基本原则。妥善解决我省华侨农场职工医疗保险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统筹协调,将华侨农场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具体落到实处,中央、省级财政对参保所需补缴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尽快实现华侨农场全体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广大华侨农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三、华侨农场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资金补助和缴费办法  
  (一)未参保的华侨农场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农场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由所在地政府的侨务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汇总所在地未参保的华侨农场职工(含退休)人数及相关档案资料,会同华侨农场医疗保险所在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  
  (二)华侨农场职工参保所需资金执行农场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标准。  
  (三)华侨农场职工纳入参保所需一次性补缴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分三个年度逐年核拨到位,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华侨农场职工参保以后所需后续缴费由华侨农场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政府帮助解决。
  四、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共同配合  
  各级地方政府要充分认识推动华侨农场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地方政府负主要责任的意识,把华侨农场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真正维护华侨农场职工的医疗保障权益,对华侨农场参加医疗保险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认真解决。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协作,共同配合,认真落实具体的政策措施,做好华侨农场参加医疗保险工作,为促进华侨农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华侨农场要积极主动做好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工作,要教育广大职工消除“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发扬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的精神,走上依靠自我发展、自我壮大的强场富民之路,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妥善解决好华侨农场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问题。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侨办
200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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