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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为低保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3 生效日期: 2007-09-13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7]25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乌鲁木齐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为低保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房产局于2007年9月13―14日对区(县)建设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二、社区居委会于2007年9月17―28日集中受理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申请,2007年9月29―10月12日完成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并将申报材料报其所在街道办事处初审。
  三、街道办事处于2007年10月15―19日完成初审和管理软件录入工作,并将有关材料、初审意见及管理软件报所在区(县)建设局审核。
  四、区(县)建设局于2007年10月22―26日完成审核及管理软件汇总工作,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于2007年10月29―30日通过社区居委会在申请人的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周。期限届满后,区(县)建设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及管理软件报区(县)人民政府核准登记,并于11月7日前将核准登记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及管理软件报市房产局备案,同时将登记结果通过社区居委会在申请人的居住地进行公示。
  五、市房产局于2007年11月9―11日通过摇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
  六、市房产局于2007年11月12―15日通过区(县)建设局为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七、如发现补贴对象申报不实的,由市房产局取消其补贴资格。
  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以上工作步骤抓好落实,确保此项工作如期完成,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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