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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4 生效日期: 2007-10-24
发布部门: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北碚府发[2007]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在碚市属各单位:
    为切实提高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能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9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审批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审批项目的实施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其规定实施,不得扩大实施范围。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范围作了扩大性规定的,应按无效处理;作了缩小性规定的,才能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一)严格审批时限
    1.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类审批项目:单独实施、合并实施的项目,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尽量压缩审批时限,属区级部门直接接件受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因情况特殊,难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经区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批时限长于上述时限的,按照上述时限执行;短于上述时限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其中已压缩审批时限的,按照压缩后的审批时限执行。
    并联实施的,主办部门应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批,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经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完成并联审批。协办部门应自领取审批材料之日起的8个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回复书面审批结论,不得延长审批时限;协办部门应在统一受理的当日(情况特殊的可在次个工作日)到主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逾期领取的,其审批时限自统一受理的当日起计算。
    单独实施、合并实施的,审批部门作出审批结论,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查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因此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审批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联实施的,中止审批的决定只能由主办部门作出,协办部门不得中止审批。
    2.备案项目: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需转报上级国家机关备案的外,在我区实施的各类备案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实施部门应尽快查验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最迟应在收到送备材料的次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书面决定,不得延长工作时限。其中,申请人直接到办公场所申请的,实施部门应当场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书面决定。
    (二)规范审批结论
    审批部门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按照下列要求出具书面审批结论:
    1.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类审批项目:无论单独实施、合并实施还是并联实施(包括联席会审当场作出审批结论的)的,审批部门只能出具“同意”、“不同意”、“同意上报上级国家机关审批”3种之一的书面审批结论。其中,出具“同意”的审批结论涉及缴费、领证的,可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涉及特殊要求的,可附具体要求;出具“不同意”的审批结论,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备案项目:实施部门只能出具“予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书面结论,不得作出其他结论。其中,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予以备案”的结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不予以备案”的结论,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明确审批责任
    1.试行“超时默许制”、“缺席默认制”和“审批结论不规范默认制”,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审批部门承担。
    2.明确并联审批中牵头部门(主办部门)的责任。区计委、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建委4个建设领域“五大环节并联审批”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好牵头职责,及时发现、解决主协办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向区政府汇报并联审批的实施情况。
    各牵头部门在批准某一阶段的主办事项时,要同时向申请人告知本部门下一阶段实施并联审批的具体协办部门、各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工作程序等事项,以便于申请人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切实提高并联审批的效率。
    并联审批过程中,申请人有权到牵头部门查阅、复制协办部门的审批结论,主办部门不得阻止、限制申请人查阅、复制。
    三、积极探索“并联审批+联席会审”的运行机制
    实施并联审批的,在预审阶段或统一受理后,主办部门可以通知协办部门委派代表,于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联席会审(以下简称会审)。协办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委派代表参加会审,委派的代表应是熟悉业务的审批人员。
    进行会审的,主办部门可直接通知有审批权的协办部门参加会审(协办事项审批权属市级部门的,由区级协办部门参加会审);主办部门如把握不准协办事项审批权归属的,也可书面通知区级协办部门统筹确定委派代表参加会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批3个阶段,鼓励、支持主办部门在预审时组织会审。
    进行会审的,主办部门一般应事先通知协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也可在会审现场向协办部门分发审批材料。其中,预审时进行会审的,各主协办部门所需审批材料,由主办部门按照比统一受理所需材料简化的原则予以另行确定。
    主办部门可以就某一申请事项举行一次或多次会审。
    每次会审所需时间由主办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和会审情况自行把握,如建设项目复杂或出现特殊情况的,主办部门可以中止该次会审,择日继续进行。
    会审过程中,主办部门可以组织会审的参加人员共同对项目进行现场勘踏。
    每次会审(包括预审阶段进行的会审)结束前,协办部门委派的代表一般应当场出具书面审批结论,并在书面结论上签名(其签名与协办部门加盖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预审时进行会审的,协办部门作出“同意”或者“同意上报上级国家机关审批”结论的,可要求申请人事后补齐与统一受理相当的申请材料。
    进入预审程序或统一受理后,申请人可书面请求主办部门组织会审,并可在书面请求中指明参加会审的具体协办部门;是否进行会审由主办部门决定。
    申请人享有参加会审的权利,主办部门应当于举行会审的2日前将会审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
    会审中,申请人有权就申请事项与主协办部门的审批人员进行讨论、质辩。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技术、法律专家以及评估、评价、检验、检测、咨询等机构的代表列席会审并发言。
    申请人不承担主办部门组织会审所需的费用。
    四、规范审批项目的办理流程
    对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按照“一个窗口对外、接办件分离、定岗定责、高效便民”的原则,逐项制订办理流程,并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行政审批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审批项目的实施范围、所需申请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办理流程等,接受公民、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五、加强监督检查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推进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精心组织实施,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区监察局、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渝府令第202号)和本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在碚市属各单位的行政审批活动。本意见不适用于涉及宗教事务的行政审批。
    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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