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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鼓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0 生效日期: 2007-11-10
发布部门: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芜政[2007]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鼓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于2007年11月9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鼓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为加快我市动漫产业基地建设,促进我市动漫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对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政策所指的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映、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本政策所指动漫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住所、研发及生产基地均必须在芜湖市内。 
    二、从 2008 年起,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 1000 万元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对动漫产业的奖励,凡与本市其他奖励重复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三、建立芜湖市动漫产业基地和园区,以安徽工程科技学院等院校为基础,建立动漫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人才培养平台,为我市动漫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优质服务。 
    四、对动漫企业的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市级电视台播出,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5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1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但每部作品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在省级电视台播出,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10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2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但每部作品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照每分钟二维2000元、三维3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但每部作品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五、对获得重要国际奖项和国家、省级评奖奖励的我市原创动漫作品,按所获奖励标准给予一定奖励。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行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根据其用户数、在线人数等综合数据,每款给予15—20万元的奖励;对获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每款给予20—30万元的配套奖励。 
    六、对新办动漫企业,自企业开工生产之日起,按照每年纳税数额(地方所得部分,下同)在五年内给予全额返还奖励,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50%给予返还奖励。
    七、鼓励在我市设立动漫研发(技术、创作)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八、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动漫企业,以实际投资额,按1:1 比例,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贷款融资担保。
    九、鼓励我市动漫创意及产品参加国内外各种节庆和展会。凡参加国内外知名动漫节庆和展会的,对展位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十、市属各媒体要优先安排刊播我市动漫产业的作品,开设专题节目推介我市动漫产业及作品。
    十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支持我市动漫产业的发展壮大;支持我市动漫企业开展生产、创作、宣传和营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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