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芜政[2007]69号
为加快城市发展、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查处违法建设通告如下: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均属违法建设。
二、本市市区范围内违法建设应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其中影响城市景观、城市环境、城市重点项目建设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三、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予补偿。
四、凡使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政府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已许可的,依法纠正。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积极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