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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2008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30 生效日期: 2007-08-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7]7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省级2008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分类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尚未全面实行部门预算的市、县(市、区),也应当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无预算不采购、不支付。
    二、各市及所辖县(市、区)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由各市政府根据本市及所辖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在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并予以公布。义乌市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由义乌市政府自行确定并公布。
    三、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单位因特殊要求需自行采购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四、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并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组织集中采购的项目再委托给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五、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有关采购信息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予以公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是指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财经报、浙江日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六、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2008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27项):电视机、电冰箱、摄影摄像设备、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UPS、办公家具(5万元以
  上)、办公用纸、工作制服(5万元以上,限执法部门)、网络设备、医疗设备器械(20万元以下或应国际招标的除外)、档案保密设备(5万元以上)、灯光音响设备、电梯、锅炉、中央空调、汽车、摩托车、商业软件(5万元以上)、发电设备、办公设备耗材。
  (二)工程类(1项):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4项):软件开发设计(20万元以上)、交通工具维护保障、会议、培训(国内)。
  以上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因特殊情况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由省政府授权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
  二、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消防部队技术装备(全省武警消防部队区域)、质量检测设备(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普通教学仪器设备(全省教育系统)。
  以上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或本系统)所属各单位的上述项目进行集中后,依法自行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按预算隶属关系属于市、县(市、区)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后,委托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省级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20万元;
  工程类项目: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5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上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四、省级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80万元以上的;非建设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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