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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我市厂务公开工作,完善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机制,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河南省厂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责任追究,指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厂务公开工作职责的企业和对厂务公开负有领导责任的企业党委、行政、纪委(监察)、工会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条 厂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重大决策。主要包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及其生产经营重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和企业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惩与福利,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优选先的条件、数量和结果,职工购房、售房、集资建房的政策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以及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等。
(四)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主要包括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情况,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出国(境)费用支出情况等。
(五)其他应公开的内容。厂务公开的内容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的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既要公开职工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对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代表)大会。必要的形式有:厂务公开栏、厂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和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厂报、墙报等,并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创新。
第五条 企业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就公开的事项、内容、方式、时间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厂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经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进行公开。每次公开的内容要有记载,公开情况要存档,做到有据可查。
第六条 企业的党政一把手为厂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企业的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为直接任责人。
第七条 企业在推行厂务公开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关于厂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组织实施,不检查、督促、落实的。
(二)拒不建立厂务公开制度的。
(三)对厂务公开工作敷衍塞责,实际工作未开展或公开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四)依据中共洛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应及时公开而未及时公开或没有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公开的。
(五)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公开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或通过的企业重大事项,未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通过的。
(六)在检查考核中职工群众对厂务公开工作“满意”和“基本满意”之和低于60%的。
(七)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厂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而导致矛盾激化,影响职工队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
(八)因不执行厂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及依法履行厂务公开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第八条 责任追究方式
1、批评教育
2、限期整改
3、诫勉谈话
4、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5、组织处理
6、纪律处分
第九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厂务公开工作责任的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的,由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对应当给予诫勉谈话、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由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察局联合处理;对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监察局依据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书面通知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问题发生后能主动作出检查,并认真整改,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理。
第十条 各级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责任追究有关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并报上一级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实行院务、校务、事务公开。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洛阳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