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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摩托车使用年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08 生效日期: 2002-10-08
发布部门: 安徽省
发布文号: 皖经贸资源[2002]348号
各市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局、环保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第33号令公布的《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第 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经研究决定:我省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为9年。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每年检验2次。请结合《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二○○二年十月八日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现公布《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公安部 部长 贾春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局长 解振华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摩托车。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 
  (一) 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二) 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具体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上使用年限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四)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的; 
  (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六)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第四条   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后,依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合格的车辆,可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强制报废。 

    第五条   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并禁止上路行驶。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报废。 

    第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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