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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0 生效日期: 2007-09-20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质发[2007]73号

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了《安徽省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奖励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安徽省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本省企业积极争创中国名牌产品,全面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称奖励资金)由省财政专项拨款,用于奖励本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
  奖励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名牌战略的组织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和企业直接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本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名录,以国家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告为准。
  中国名牌产品的申报工作,按照国家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
  第五条 对同一种产品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省人民政府奖励30万元。
  奖励资金的使用按照1:1:1的原则,用于名牌产品的宣传、企业技术创新和改造以及奖励创牌工作先进个人。
  第六条 企业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后,应当填报奖励资金申报表,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省财政厅按照奖励标准将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生产企业。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时拟定使用计划,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企业应当建立奖励资金使用档案,载明获奖人员名单及数额、宣传经费、企业技术创新和改造经费的支出明细,并将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决算报表及奖励资金使用电子档案资料报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 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企业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建立奖励资金使用档案,对企业违反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省财政厅追回奖励资金。
  第十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安徽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的奖励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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