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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务外网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3 生效日期: 2007-09-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市委、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本市电子政务网络中政务外网的管理,根据《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京信发(2007)1号),我办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政务外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电子政务网络中政务外网的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和其他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外网主要满足本市各级政务部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业务的需要,由市和区县两级网络组成。各单位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网接入政务外网。
  电子政务传输网是指使用本市各级财政经费投资建设或者租用的,用于连接各级政务部门的专用有线通信网络。
  第三条 政务外网的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务外网的管理部门和各接入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以下工作:
  (一) 负责全市电子政务传输网的统一规划。
  (二) 负责政务外网相关制度、标准、规范的制定。
  (三) 负责市级政务外网的接入审核与监督管理。
  (四) 对区县级电子政务传输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区县级政务外网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五) 负责本市政务外网与国家政务外网间的互联互通。
  第六条 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 依据全市电子政务传输网的统一规划,负责本辖区内电子政务传输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 负责本辖区政务外网的接入审核、运维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 依据本市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的统一规划,负责本辖区网络地址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四) 负责对本辖区内政务外网接入单位的局域网建设进行技术指导。
  (五) 负责配合市信息办完成市级单位纵向业务系统的开通,实现网络资源共享。
  (六) 负责将本辖区政务外网相关情况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信息办备案,备案内容详见附件表一《区县政务外网备案表》。
  第七条 北京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在市信息办的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
  (一) 负责市级电子政务传输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 负责市级政务外网接入、运维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 负责本市政务外网网络地址和域名的统筹规划、分配和管理工作。
  (四) 对区县政务外网的运维进行技术指导。
  (五) 对市级政务外网接入单位的局域网建设进行技术指导。
  (六) 负责与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管理机构的业务联系,以及本市政务外网与国家政务外网的连接和业务开通工作。
  第八条 政务外网接入单位按照要求做好如下工作:
  (一) 负责本单位局域网的规划、建设、运维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 负责协调本单位政务外网接入地点的线路接入工作。
  (三) 市级政务外网的接入单位负责按照市信息办统一要求配备专用政务外网网络接入设备;区县级政务外网接入单位的网络接入设备按照本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要求配备。
  (四) 市级政务外网的接入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局域网情况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信息办备案,备案内容详见附件表二《委办局局域网备案表》;区县级政务外网接入单位的局域网备案工作按照本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接入管理

  第九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可以接入政务外网,其他财政预算单位经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接入政务外网。确有需要的非财政预算单位,经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接入。
  第十条 市级单位接入市级政务外网,区县及以下单位接入区县级政务外网。市级单位的纵向业务系统应通过市和区县两级政务外网实现。
  第十一条 接入政务外网可以通过专线和拨号两种方式,具体接入方式应当根据拟承载业务系统的数据量和实时性要求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 市级政务外网的业务包括以下各类情况,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请。区县级政务外网的业务管理按照本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一) 新增或撤销业务系统
  (二) 新增或撤销已有业务系统接入单位
  (三) 已接入政务外网的单位线路迁移或接入方式变更
  (四) 连通或撤销与国家政务外网间的业务
  第十三条 市级单位在政务外网上新增业务系统,应根据以下要求进行:
  (一)业务申请
  1.由业务需求单位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
  2.申请应包括申请依据和申请表:
  申请依据可为市政府文件、市领导批示、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请表详见附件表三《新增业务系统申请表》,其中,尚未分配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的申请单位应同时提交附件表十《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申请表》。
  3.业务需求单位应事先协调政务外网接入地点的物业管理方,确保线路接入。
  (二)业务审核
  1.网络接入审核以业务需求为依据。
  2.以下情况不允许接入政务外网。
  (1)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的业务系统。
  (2)传输带宽大于十兆,传输频度低于每周一次且无实时要求的业务系统。
  (3)不能接入政务外网的单位。
  3.通过专线接入的带宽原则:数据业务带宽为两兆,视频业务带宽为十兆,多种业务并存的带宽为十兆,有特殊需求的,需提交相关依据。
  第十四条 市级单位承载在政务外网上的业务系统需增加接入单位,应根据以下要求进行:
  (一)业务申请
  1.由原业务申请单位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
  2.申请应包括申请依据和申请表:
  申请依据可为市政府文件、市领导批示、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请表详见附件表五《已有业务系统增加接入单位申请表》。
  3.业务需求单位应事先协调政务外网接入地点的物业管理方,确保线路接入。
  (二)业务审核
  新增接入单位应按照原业务系统的接入方式和带宽需求接入政务外网。
  第十五条 已接入政务外网的市级单位如需迁移线路或变更接入方式,由业务需求单位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附件表七《已接入政务外网单位线路迁移或接入方式变更申请表》作为申请的附件。业务需求单位应事先协调政务外网接入地点的物业管理方,确保线路接入。
  第十六条 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所列三类申请的审核与接入时限:
  (一)市信息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遇特殊情况,可顺延五个工作日。
  (二)通过专线方式接入政务外网的,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自答复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接入工作。如因线路等特殊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顺延。
  (三)通过拨号方式接入政务外网的,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自答复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接入工作。
  (四)凡因接入单位原因导致政务外网在接入时限内无法完成接入的,当次接入申请取消。待接入条件具备后,由原业务申请单位重新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市级单位撤销承载在政务外网上的业务系统,应由原业务申请单位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附件表四《撤销业务系统申请表》作为申请的附件。
  第十八条 市级单位承载在政务外网上的业务系统需撤销部分接入单位,应由原业务申请单位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附件表六《已有业务系统撤销接入单位申请表》作为申请的附件。
  第十九条 已接入政务外网的市级单位,因单位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不再使用政务外网的,由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市信息办提出网络撤销申请。附件表八《已接入政务外网单位撤销申请表》作为申请的附件。
  第二十条 需与国家政务外网连通的单位,应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附件表七《国家政务外网连通申请表》作为申请的附件。

第四章  网络地址和域名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务外网的网络地址范围包括政务外网接入单位的局域网网关地址、服务器地址、网络设备地址、局域网终端地址、远程拨号地址等。
  第二十二条  市级接入单位和各区县需要进行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的撤销、变更和追加时,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提交附件表十一《政务外网网络地址变更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  区县及以下接入单位的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由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统一的政务外网网络地址规划进行分配。需要访问市级单位的区县及以下单位,由所在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将其地址转换为统一分配的纵向业务系统地址。
  第二十四条  政务外网接入单位如需申请政务外网网络域名,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提交附件表十二《政务外网网络域名注册申请表》。

第五章  网络运维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务外网实行市和区县分级运维制度,市级政务外网由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运维,区县级政务外网由各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运维,市与区县对接的网络设备由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运维。
  第二十六条  市级政务外网汇聚节点机房应保证持续电力供应,市电供应中断后,应提供至少两小时的电源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级政务外网汇聚节点如需中断运行,所在机房的管理单位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
  第二十八条  市级政务外网与接入单位局域网的管理分界为网络接入设备。该设备由各单位按照政务外网的统一要求配备并维护,数据配置由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局域网的运维管理由各接入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各接入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政务外网的连接线路和网络接入设备配置。
  第三十条 各级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断开接入单位与政务外网的连接,保障政务外网安全。

第六章  接入政务外网的局域网运维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异地办公的业务部门与本单位主办公地点之间的网络连接按局域网要求进行管理,所需线路由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
  第三十二条  机房管理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 各单位机房的设计与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二) 机房应由专人专职管理,并建立完善的值班、巡检、报告、人员登记等管理制度,做好值班日志、巡检日志。
  第三十三条  局域网管理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 各单位局域网的设计与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二) 各单位局域网应由专人专职负责,并建立完善的局域网络安全、设备、网络地址、性能、故障等制度,做好运维日志,建立网络安全的应急响应和报告处理机制。
  (三) 局域网应经安全测评,达到安全接入要求后,方可与政务外网连接。安全接入要求应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局域网应做好边界访问控制,防止其他网络经局域网访问政务外网。
  2.局域网内应做好防病毒措施,防止病毒影响扩散到政务外网。
  3.局域网内应做好安全监控措施,防止发生局域网内到政务外网的攻击事件。
  (四) 与政务外网连接的计算机或局域网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测评后,可以与其他网络连接。
  (五) 市级政务外网接入单位应通过本地局域网访问互联网,不得通过政务外网与上级单位连接后,经上级单位的互联网出口访问互联网。区县级政务外网接入单位按照本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执行。
  (六) 各单位应建立终端网络地址使用登记制度。终端的网络地址应使用全市统一规划的政务外网地址,不得随意更改。
  (七) 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局域网网管系统,并为市级网管平台提供网络信息共享接口。
  (八) 各单位一旦出现影响政务外网稳定运行的事件,应立即断开与政务外网的网络连接,并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完毕后方可恢复连接。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外网接入单位应建立本级的应急保障预案,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及时修订。应急保障预案相关工作要求详见附件表十三《A、B、C、D四级通信保障对相关单位带班值班及信息报送工作要求》。
  第三十五条  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应急保障预案报市信息办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  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接入单位应积极配合市信息办做好政务外网应急保障工作。

第八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务外网运维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市级政务外网及市与区县对接的网络设备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区县级政务外网所需费用由各区县负担。
  第三十八条  市级政务外网与接入单位局域网的投资分界点为网络接入设备。该设备及局域网所需费用由各接入单位负责。区县级政务外网与接入单位局域网的投资分界点按照本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各接入单位应在网络运维费预算中考虑应急保障费用。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条 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对在政务外网运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扬。
  第四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  各区县、各接入单位出现网络严重故障或屡次出现网络故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未经允许,擅自更改政务外网的连接线路、网络接入设备配置或网络地址的。
  (三)  未经安全测评,擅自将政务外网与其他网络连接的。
  (四)  未经允许,擅自在政务外网上开通业务系统的。
  (五)  被撤销单位未及时办理政务外网网络撤销手续的。
  (六)  未按要求及时提交备案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有线政务专网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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