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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31 生效日期: 2007-08-3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7]46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2007年8月31日

省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规定,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省政府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坚持精简、务实、效能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机制,使省政府领导从不必要的事务性活动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

第二章 重要公务活动安排原则

  第三条 省政府领导原则上出席下列重要公务活动。
  (一)国家组织的会议、活动;
  (二)省委、省政府组织的会议、活动;
  (三)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确需省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四)省政协组织的、确需省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五)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组织的、确需省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六)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省政府参事室和省文史研究馆等组织的、确需省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活动;
  (七)与其他省(区、市)政府交往的活动;
  (八)重要的涉外、涉港澳台活动;
  (九)其他重要活动。
  第四条 省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地市、部门和单位组织的会议、论坛、庆典、剪彩、奠基、挂牌、揭幕、首发首映、地方节日、周年纪念、颁奖、演出等活动,不为地市、部门和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和撰文。
  第五条 地市、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的下列活动,视情况可安排省政府领导出席。
  (一)涉及对外交往的重大活动;
  (二)涉及两岸关系的重大活动;
  (三)事关民族团结的重大活动;
  (四)涉及军地关系的重大活动;
  (五)具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活动;
  (六)国家或省知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庆典、签约等活动;
  (七)其他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的活动。
  第六条 对来访的重要外宾、海外华侨华人和知名人士、港澳台政要及其他各界要人,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安排省政府领导出席会见等外事活动。对重要来宾视情况可安排会谈、宴请或出席有关活动。
  第七条 对来我省的国务院及国家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国内大型企业负责人和担任过上述职务的老同志,以及各方面的重要人士,根据有关规定,本着热情、务实的原则,确定出席会见、陪餐、迎送和陪同领导。
  第八条 对来访的其他省(区、市)省级领导和担任过上述职务的老同志,本着热情、精简和对等的原则,安排省政府领导会见、陪餐,视情况可安排陪同出席有关活动。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九条 确需省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主办部门要按程序书面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条 拟请省政府领导在省内出席的重要涉外、涉港澳台活动,分别先报省外(侨)办、台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一条 邀请省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审定。
  第十二条 邀请有关副省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建议后,呈有关副省长审定。未指明邀请对象且需请副省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报有关副省长审定。如分管副省长因故不能出席,需协调其他副省长出席的,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或省长审定。
  第十三条 同时邀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省政府办公厅根据省委办公厅意见,提出省政府出席领导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并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或省长审定。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及各有关方面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呈送邀请出席活动的公文。未经省政府办公厅协调安排的,省政府领导原则上可不出席。

第四章 工作分工

  第十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做好省政府领导出席重要公务活动的总体协调安排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有关重要会议和活动的承办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第十六条 省接待办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省政府领导接待国内重要来宾的服务工作;省外(侨)办、台办分别负责省政府领导出席外事及涉港澳台活动的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省公安厅要做好省政府领导出席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出席活动领导的安全和现场交通秩序的顺畅。
  第十八条 省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主办部门要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供活动方案等有关材料。如需领导同志到场讲话,须提供背景资料、讲话提纲等有关材料。上述材料经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研究室审核后,报出席活动的领导同志审定。
  第十九条 省政府领导离省出席国家或中央有关部门、其他省(区、市)举办的重要公务活动,由办公厅商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活动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出席活动的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厅协调,有关部门具体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政府省长助理、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受省政府领导委托或经省政府办公厅安排可出席有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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