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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福建省政府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09 生效日期: 2007-10-09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7]3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学校:
  为了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福建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对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十分重视,不仅实施了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及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还针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存在的困难建立了国家助学金制度,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目前国家资助执行情况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标准偏低,中等职业学校尚未纳入国家助学资助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资助的效果,因此建立健全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政策体系是市委、市政府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之后在民生工程保障方面做出的又一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体系提高到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切实做好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的各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办法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水平,落实资助政策的目标和要求,我市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办法如下:
  (一)普通本科高校与高等职业学校
  1、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我市每年按照中央下达的名额分配到各高校。
  2、建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制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市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和我市以及各高校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20%左右,对在校生5%左右的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3000元,其余15%左右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500元,所需资金由财政承担60%,由学校承担40%。
  有关高校资助项目由各高校按教育部、财政部的规定进行评审发放。
  (二)中等职业学校
  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市、区共同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支出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市财政对中职学校较多的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给予30%的补助。
  三、加强管理,确保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各区政府和各相关单位、学校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按照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一)各区政府要按本通知精神,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资助政策体系所需资金列入预算,应由各高校自行负担的部分要在事业收入中按规定的比例提取,确保资金足额到位,按时发放。
  (二)各相关学校要加强对国家资助资金的管理。国家资助资金属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相关高校要不断完善高等学校贫困学生国家资助评审办法,制定科学、合理的贫困学生评审标准,确保国家资助资金发放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
  (四)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办费的管理,绝不允许在加大国家助学的同时出现向学生违规收费问题,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经济负担。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学校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六)有关民办学校国家助学政策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另行制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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