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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2 生效日期: 2007-11-02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7]11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拟于2007年11月底前召开会议,听取该方案具体落实情况的汇报,请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提前做好准备。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以及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的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精神和工作部署,将我省国有企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从企业分离出来,交由所在地市、县政府管理。并根据“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确定学校的政府管理级次。经过三年过渡,实现属地政府承担后续办学职责,行使教育教学管理职能并按规定核准、申报机构编制。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移交原则。我省省属(不含农垦总局系统、海钢、兴隆华侨农场、彬村山华侨农场、文昌华侨农场和东方华侨农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 (以下简称企业办学校) 整体移交现所属地市、县政府管理。
  (二)成建制整体移交原则。企业办学校的机构、人员、职能、资产整体移交给市、县政府。移交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积极稳妥实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执行地方政策原则。移交后,企业办学校及其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执行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
  (四)平稳过渡原则。市县政府如需对企业办学校资源进行整合,应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教职工队伍稳定,确保学校教学质量不下降。移交后,原国有企业职工子弟在入学、教育、收费等各方面与地方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三、政策措施
  (一)移交学校性质和机构编制。
  企业办学校移交给属地市、县政府管理后,单位性质定为事业单位。由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教育、教学的总体布局整合调整后,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其机构和编制。
  (二)人员的移交。
  1.人员移交以2006年12月31日前正式在职、在岗的人员和在册离退休教师人数为依据,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整体移交属地市、县政府管理。在职教师的移交要严格审核其身份和职业资格,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非教学人员的移交要严格按核定的编制比例进行;超编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由企业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合同或另行安置;在册的离退休教师按国办发(2004)9号文件精神一并移交属地市、县政府管理。
  原企业办学校随其主办企业关闭破产的,破产前其在教师岗位上离退休的教师纳入本次移交范围,破产前其在职教师已按破产安置方案进行分流安置的,不再纳入本次移交范围;原企业办学校已经移交地方管理,其原在教师岗位上离退休的教师未随学校同时移交的,纳入本次移交范围。
  2.移交人员名单须在本单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移交人员的劳动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和组织人事关系等须全部移交。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福利待遇按属地市、县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今后移交人员的工资调整,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进行。其中,移交人员原工资(不含国家和我省二〇〇七年九月规定工资标准之外的各项奖金、津贴、补贴,下同)和离退休教师养老金标准高于属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暂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办理,以后年度通过正常增资逐步拉平。移交人员原按国家规定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
  (三)资产的移交。
  1.资产移交以2006年度的财务决算数据为依据,实行成建制无偿划转产权。各企业办学校的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一次性按现状整体移交,无偿划转给属地市、县政府管理。分别由主办企业登记造册,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后,由各主办企业与属地市、县政府办理交接和国有资产划转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资产划转和产权证变更手续时,免收各项费用。
  2.企业办学校移交前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学校的主办企业负责承担。
  3.企业办学校移交前,其主办企业投资的在建工程及已经下达的设备购置计划,由主办企业负责实施完成后再移交,并划转新增资产。
  (四)移交经费。
  1.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所需经费补助,原则上按照2006年企业实际支付学校的日常经费补助(扣除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核定补助基数。企业办学校在职人员原工资和离退休教师养老金标准低于属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根据2006年有关数据核定差额部分所需资金后,一并纳入移交经费补助基数。
  2.企业办学校移交属地市、县政府管理后,经费补助的过渡期定为三年,从移交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在过渡期内,移交地方管理的学校所需经费补助,由企业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过渡期满后,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
  3.过渡期内补助经费的比例分担,按照企业2004年-2006年三年平均利润总额以及企业实际承担能力分别确定。
  年平均利润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补助经费基数全额由企业承担;年平均利润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根据核定的补助基数,在过渡期内按2006年企业实际支付学校的日常经费补助额(扣除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核定企业承担的补助额,其余由省财政承担;因经营亏损确实无力承担补助经费的企业,其移交补助经费基数全额由省财政承担。
  4.过渡期内,企业按核定的基数和承担比例计算补助数额,按年度拨付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省级财政承担的补助数额,在办理年终结算时补助给学校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
  5.已随主办企业关闭破产的企业办学校,其破产前在教师岗位上离退休的教师的移交补助经费,及已经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办学校,其移交前在教师岗位上离退休的教师的移交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五)其他事宜。
  1、企业办学校的机构、人员、资产及经费补助的核对计算工作由当地政府和企业共同进行,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国资委审批。具体申报内容和格式,由省财政厅另行发文明确。企业办学校移交后,9年制义务教育部分纳入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学杂费的范围。
  2、企业办学校移交后,其移交时的实有学生享有当地政府办学校学生相同政策,学校公用经费的核定与地方相同。
  3、在过渡期内,对移交学校领导班子和人员的岗位、职务应在政策和编制允许的情况下,保持相对稳定。
  四、组织实施
  成立海南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由姜斯宪副省长任组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主要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员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编办派员组成。
  具体移交工作由市、县政府和各移交学校的主管单位负责。市、县政府和主办企业要成立相应机构,统筹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本企业办中小学的移交工作。
  (二)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工作,原则上按以下步骤进行:
  1.各有关市、县政府和主办企业相应成立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应于2007年11月初报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备案。
  2.各有关市、县政府和主办企业的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对移交学校的资产、人员及经费支出等基础数据进行核查、核对,协商测算实际需要经费补助基数。这项工作应于2007年11月初完成。
  3.经核对的基础数据及移交方案(具体格式由省财政厅发文明确)应报送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确认批复后,签署移交协议(协议文件格式由省财政厅商省国资委发文明确)。这项工作应于2007年11月底前完成。
  4.移交学校所在地政府教育部门与主办企业办理具体交接手续,并将交接工作情况报当地移交工作领导小组。这项工作应于2007年12月底前完成。
  整项移交工作计划在2008年1月底前完成(资产、人员移交和各项统计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
  五、几点要求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县及省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认真做好移交工作。
  (一)市、县政府和主办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做好移交单位的资产、人员及经费补助基数等数据核对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移交人员的范围,不得突击提高工资标准,不得虚增经费补助基数,不得借故拖延,提出不合理的额外要求。
  (二)移交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移交学校的财务监管,防止乱分钱物,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在移交前,企业应暂时冻结移交学校的资产划拨处置和人员调动等事项,同时继续按原渠道拨付经费,保证移交单位正常运转。
  (三)要深入细致地做好移交学校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稳定。
  (四)各市、县所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的移交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经费补助中应由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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