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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7 生效日期: 2007-11-07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7]391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漳州市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报批的请示》(漳政〔2007〕56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漳州市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请你市按有关规定尽快公布并认真实施。
  二、同意设立“东园临时排污预留区”、“浮宫临时排污预留区”、“后蔡湾养殖科研试验区”、“整美港口预留区”、“亭里港口区”、“六鳌海上风能区”、“崂岈山港口区”、“青径港口预留区”、“刺仔尾港口预留区”、“青径排污区”、“大坪屿渔业资源增殖区”。同意调整设立“一比疆港口区”、“招银港口区”、“破灶屿功能待定区”、“镇海功能待定区”、“崂岈山旅游区”、“后石港口区”、“旧镇温泉旅游预留区”、“浮头湾排污预留区”、“浮头湾浅海养殖区”、“杏仔旅游预留区”、“古雷限养区”、“青径限养区”、“礁美填海造地预留区”、“院前旅游预留区”、“城??其它工程用海区”、“后湖港口预留区”、“草尾埭整治区”、“宫口湾湿地保护预留区”。同意调整“九龙江口生态渔业旅游区”、“九龙江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厦门湾7号锚地区”、“古雷港口区”、“东山湾外锚地区”、“澳角港口预留区”范围。同意调整“厦漳跨海桥梁区”位置。同意取消“厦门湾5号锚地区”、“旧镇湾红树林自然保护区”、“诏安湾锚地区”。
  三、漳州市海洋资源丰富,区位条件优越,开发潜力巨大。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过程中,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实现海域的合理使用、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要严格依据《区划》审批海域使用项目,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特别要控制在海湾、海岛地区的填海、围海及开采海砂等用海活动。要根据不同海域特点,按照《区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海域使用规划,建立良好的海洋开发利用秩序。
  五、认真做好《区划》的宣传和贯彻工作,组织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区划目标的实现。省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对《区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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