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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番茄加工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3 生效日期: 2007-09-13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新环控发[2007]3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番茄加工企业生产期短,污水排放量大,为各地重点监控的排污企业,也是我区污染减排的重点企业。目前,正值番茄加工企业生产期,按照我区总量控制工作总体要求,为切实加强对番茄加工企业环境监管,督查企业加强废水治理,保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不断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推进我区污染减排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番茄加工企业的环境监管。各地、州、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结合环保专项行动,立即组织对辖区番茄加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全面掌握企业污染治理、排污情况和环境安全基本情况,建立动态管理系统,促进企业不断加大和提升污染治理能力和水平,稳定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二、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企业。要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违法建设、无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挂牌督办,依法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对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行政、法律经济责任。同时,要做好对环境违法案件执法的后督察工作,确保行政处罚、执行和整改落实到位,严厉打击环境违法企业。
  三、积极督导企业通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从生产的全过程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提高原料、能源的利用率,降低产品成本,保护环境。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先进工艺或进行内部挖潜,通过技术革新,改进生产工艺,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四、请各地、州、市环保局于2007年9月30日前将辖区内各番茄加工企业废水治理情况和现场检查、监测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同时以书面和电子板形式报我局。我局将于10月中旬对各地落实本通知要求,对番茄加工企业监管及查处情况讲行督察。
  联 系 人:赵新忠  李梦蛟
  电  话:0991―2337919
  电子邮件:099112369@163.com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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