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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1 生效日期: 2007-09-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川经办技改[2007]74号

各市、州经委,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确保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你们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97〕2542号)、《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发改投资〔2007〕1169号)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发改环资〔2007〕21号)有关规定编写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或节能方案。具体格式参见附件。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确保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和节能能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二)年用电在100万千瓦时以上(含100万千瓦时);  
  (三)年用天然气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  
  (四)省经委认为有必要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

    第三条 省经委负责全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含节能分析篇(章)。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节能方案。

    第五条 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在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前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实行备案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备案时,应在项目备案通知书中明确有关内容,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省经委报送节能方案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六条 符合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节能分析篇(章)进行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符合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节能方案进行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第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拥有丰富的节能工作经验,熟悉国际、国内工业行业产品和主要用能设备的能耗水平现状及趋势,拥有丰富的具有实践经验的专家资源,以及规范的节能评估制度。 
  从事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的咨询机构需经省经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八条 项目单位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管理的提供项目单位简介、项目简介、项目节能方案; 
  (二)咨询评估机构为对项目进行科学、全面评估所要求项目单位补充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接受评估委托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提交的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工艺技术等)的简要描述;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有关规定; 
  (三)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 
  (四)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 
  (五)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六)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七)项目的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八)项目节能的综合评估意见,包括结论性建议和意见; 
  (九)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节能评估实行回避制度。参与项目咨询的专家和咨询单位不得参加或组织该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 省经委负责组织节能审查。符合第二条有关规定的,经审查后由省经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 申请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提供项目备案通知书和单位简介、项目简介、项目节能方案; 
  (三)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四)根据节能评估报告意见需补充的材料;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省经委在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书》,如需进行现场勘察的,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实行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自节能审查通过之日起,项目两年内仍未开工建设或有其他原因需要取消审查的,项目审批文件及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实行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其《节能审查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经委报告,省经委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七条 省经委可委托有资格的节能监测(察)机构对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实施监督。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专家应认真执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遵循科学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估意见承担责任。 
  咨询评估机构及专家应对评估内容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散布评估内容、评估细节情况以及与被审项目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情况。 
  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严重偏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未能科学公正履行职责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咨询评估机构节能评估资格,并公开曝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各级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未经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未经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更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各市州经委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对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违反经审查的节能措施者,要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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