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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商检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15 生效日期: 1997-05-15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国检务〔1997〕191号
各直属商检局: 
  最近,国家计委在给国务院的《关于全国口岸收费检查情况的报告》(计价检[1997]370号)中,反映了去年3月至10月,国家计委等7部委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口岸收费检查发现的乱收费问题,其中点名批评辽宁商检单位有禁不止,继续收取普惠制产地证加急费;江苏商检单位自立收费项目,收取产地证异地调查费;浙江商检单位重复收费,对出口商品检验时重复收取签证费;宁夏商检局将正常的法检业务划由宁夏商检分公司检验时,超标准收取检验费;部分商检单位不按规定打八折。对此类问题,在去年5月国家商检局印发各直属商检局的《关于商检收费自查和抽查情况的通报》(国检务[1996]126号,下称《通报》)中也都已明确指出属于乱收费问题,并要求各局立即纠正,多数局对收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了纠正,但时至今日,仍有部分局对《通报》未有足够重视,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为加强对商检收费的管理,坚持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国家商检局再次重申《通报》有关内容,并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发[1996]29号)第四条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和“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或不符合审批规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属乱收费行为,必须停止执行”的规定,有关局必须立即停止执行未经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或未经国家商检局明文规定设立的诸如“商检服务费”、“加急费”等各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今后,不得擅自通过地方政府制定有关商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必须严格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及国家商检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按规定打八折,按计费当天的外汇兑汇率(中间价)换算收费。立即纠正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混淆标准费率、重复收费、只收费不检验、不按规定的收费方式收费等各种乱收费做法。 
  三、不得以加强商检管理,开展商检业务为由,在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更不得将正常商检业务交由所属三产公司进行有偿服务。对那些虽然合理,但无标准的收费如部分商检空白单证成本费,在未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之前,一律暂停收取。 
  四、各地商检公司若非根据国外申请人委托而是由商检机构指定进行法定检验商品检验的,必须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9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按协议收费。 
  五、各口岸局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应到内地检验的进口货物,在口岸进行登记时强行预收检验费;也不得对内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已签发换证凭单,符合换证放行条件的出口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今年是商检系统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第一年,也是口岸体制改革的关键一年。各局领导要从国家利益和商检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商检计收费工作,认清“乱收费”对党和国家,对商检部门的严重危害,加强对本系统计、收费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各级检务、财务、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要特别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计、收费工作的管理,及时纠正各种乱收费行为。国家商检局今后也将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继续执行地方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再通过地方政府制定类似标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除责令立即纠正外,要追究有关局领导的责任,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检验就收费的,除责令立即纠正外,要参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乱收费问题的处理规定处理。 
  三、凡因乱收费问题受到物价部门检查处理,对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因乱收费问题受到其它部门反映,查证属实,对外造成恶劣影响的,除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外,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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