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不得实行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5-27 生效日期: 1992-05-27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在办理境外人员违法犯罪案件中严格依法办事,现决定:对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和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大陆有违法犯罪行为,需要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审查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不得使用收容审查手段,也不许可作劳动教养处理;正在采用收容审查手段和实行劳动教养的,要抓紧清理,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妥善处理。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1992年5月27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