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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7 生效日期: 2007-10-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珠府[2007]10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教育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七日
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和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1995)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由主管教育副市长、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领导组成。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的职责是:聘请专家组成立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研究解决我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聘请的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教育局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市、区教研部门领导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研员、校长和一线骨干教师代表组成,由市教育局发文确认。评审委员会建立学科评委专家库,由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以上资格、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并取得相关成果的骨干教师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参评的成果学科类别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学科评审组专家一般为5人,从评委库中抽取,临时聘请。

    第五条   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各学科组的初评结果,确定奖励项目和等级;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遇到的一般问题。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组织落实具体工作。

    第六条   珠海市基础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在我市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工作所产生的成果,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七条   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并由市教育局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对其中拟授予特等奖的,须事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奖项名额及奖金标准如下:特等奖1名,奖金5000元;一等奖3名,奖金3000元;二等奖5名,奖金2000元。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
  (一)在本市教育教学工作中首创的。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成效明显的。
  (三)在全市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九条   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及评审费用,纳入当年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条   申请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经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直接向市教育局申报。

    第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拟奖项目应在授奖前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的权属问题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提出,报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十三条   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每两年(逢双年份)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五条   个人获教学成果奖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市教育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省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政府奖)的项目,市不再重复评奖;各区政府不再设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广东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原则上应在本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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