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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毛茶和精制茶划分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11-30 生效日期: 1994-11-30
发布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云国税流[1994]25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执行税收政策,规范茶叶税收征管工作,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全省流转税工作会议精神,现对毛茶和精制茶的划分问题明确如下:
  一、毛茶和精制茶的划分。茶叶是指以采白茶树上的嫩芽和梗叶经加工制成的产品,因其生产工艺和加工程度的不同划分为毛茶和精制茶。
  毛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简单工序初制的,且销售价格较低的茶叶。包括绿毛茶、红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各类毛茶。
  精制茶,是指将毛茶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包装、装箱等一定机械加工工序精制而成的茶叶和用茶鲜叶直接经上述机械加工工序连续加工的茶叶。包括绿茶、红茶、花茶、乌龙茶、速溶茶、袋泡茶、普洱茶、紧压茶(边销茶)以及未经机械加工、以手工方式特别加工的“功夫茶”(高档手工茶)等各种精制茶。
  二、根据以上第一条毛茶和精制茶划分的规定,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应掌握以下几点:
  (一)花茶、速溶茶、袋泡茶、普洱茶、保健茶、紧压茶一般都为精制茶。
  (二)我省不产乌龙茶、白茶、黑茶、黄茶,进入我省流通的这类茶叶,一般是精制茶。
  (三)省产茶叶毛茶(主要是绿毛茶、红毛茶)和精制茶(主要是精制绿叶和精制红茶)严格按第一条规定的工艺划分,具体由县(市)国税局及征收机关严格考察各品种生产工艺后确定。
  (四)为了较为准确地划分毛茶和精制茶,茶叶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如实填开进销项发票的品名,毛茶和精制茶必须明确属实开具,凡毛茶不填毛茶字样的,一律按精制茶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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