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09 生效日期: 2007-12-09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合政[2007]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对市区范围内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三县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对市区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最低收入家庭,最低收入标准界定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480元的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界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并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每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市场平均租金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房改)部门测定。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房改)部门根据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十一五”期间实物配租户数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原则上达20%左右。
  (四)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收购、改建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小区、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也可适当集中建设。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小区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需求及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小区的建设面积等因素确定;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以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宗地设计条件和宗地招拍挂文件中明确的为准。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小区、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计划、土地供应条件及规划要点中明确廉租住房配建数量、布局、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有多余住房的居民可将空闲的住房委托市房地产(房改)部门指定的专业经租单位代租。
  (五)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二、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标准界定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550元的家庭,并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住房困难标准界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16平方米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采取街道、区、市三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已享受福利分房、已领取住房补贴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以及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前5年内买卖过商品房的以及旧住宅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到16平方米以上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地产(房改)部门按规定回购。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到“十一五”期末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不超过145万平方米,约24200套。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地产(房改)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4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房地产(房改)部门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市房地产(房改)部门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房地产(房改)、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物价等部门并联审批后,利用单位1999年底之前取得的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无房和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房地产(房改)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房地产(房改)部门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国家机关单位均不得组织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的具体做法按《合肥市困难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合政办〔2007〕50号)的规定执行。
  三、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快集中成片危旧房的改造。对城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使用年限已久、房屋质量差、功能不齐全、建筑密度大、人均面积小、安全隐患多、基础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集中成片的危旧房小区,要按照“市统筹、区落实,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公开公示、妥善安置,行政推动、政策扶持”的原则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基本做法是六统一,即统一年度计划、统一规划用地、统一安置拆迁、统一土地收储、统一建设投资、统一政策措施。每年安排拆迁安置房50-100万平方米,力争在五年内基本改造结束。危旧房改造后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继续推进综合治理工作,综合治理中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整治资金可通过“居民出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办法解决,政府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道路和各种管线的更新和维修。要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分步实施,争取到“十一五”期末,使旧住宅区的居住条件有较大改观。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
  从2008年起至“十一五”期末,可根据我市产业布局、农民工的数量及分布,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逐年建设一定规模的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享受政府优惠政策集中建设的农民工住房、集体宿舍,只能面向农民工出租,不得按商品房出售、出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拿出一定的土地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建设集体宿舍的项目选址、用地供应、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要加强组织协调,予以支持。
  在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求,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建设项目不能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四)开展对“夹心层”住房政策的研究。在建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同时,可根据我市居民的平均住房状况、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通过“限面积限价格”等方式,适时试建一定规模的“夹心层”住房,重点解决既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又买不起商品房的居民的住房问题。
  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一)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目前,财政预算单位和国有企业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2007年底前必须建立。同时要积极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低收入职工的住房支付能力。
  (二)支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加强宣传,通过媒体、广告让更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功能和相对于商业贷款的优惠条件,在需要住房贷款时首选公积金。对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适当降低首付比例、放宽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同时要简化贷款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三)放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适当放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允许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自住住房的大修,减轻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消费支出。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要切实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完善工作体系。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发展改革、监察、建设、房地产(房改)、公安、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民政、统计、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金融管理、税务、土地储备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和部门。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负责研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局(房改办),日常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房地产局(房改办)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更名为“合肥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机构。
  (四)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从2008年起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纳入对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各县、区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房地产(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建设部备案。修订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修订后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及危旧房改造投资计划,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市国土部门和土地储备中心要按照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今后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按规定的比例划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市规划部门要按照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我市的大建设拆迁点,完成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选址工作,合理确定区位布局。在制订年度规划编制计划时,要优先考虑集中成片危旧房改造的规划编制任务。市民政部门要抓紧制定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保障资金筹措与使用的审计监督。
  (五)加强监督检查。市房地产(房改)部门要会同市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六)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要在认真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这一规定在土地的招拍挂文件中应予以明确,市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时要严格把关。在供地结构上,要严格控制高档商品房的土地供应量,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六、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七、肥东、肥西、长丰3县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各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解决本县县城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