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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5 生效日期: 2007-10-15
发布部门: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阿府办函[2007]26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阿坝州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的防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阿坝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3 工作原则
  1.3.1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原则。牢固树立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理念,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气象服务为着力点,最大限度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1.3.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气象灾害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工作。根据重大气象灾害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气象灾害实行分级管理。
  1.3.3坚持依靠科学、快速反应原则。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加强应急综合系统建设,提高气象灾害应急的现代化水平。发生突发重大气象灾害时,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早处置。
  1.3.4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并举原则。坚持以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灾抗灾救灾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重大气象灾害的意识;高度重视预测、预报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气象灾害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扎实抓好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取得实效。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防御监测预测预报到的重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森林(草原)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次生灾害。
  1.4.2 本预案适用于已经发生的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森林(草原)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次生灾害的应急反应。
  1.4.3 阿坝州内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应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2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州人民政府成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管理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1 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
  副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阿坝军分区参谋长
       州气象局局长
       州救灾办主任
  成  员:州气象局、阿坝军分区、州公安局、武警阿坝州支队、武警阿坝森林支队、州消防支队、州委宣传部、州经委、州发改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规划建设局、州交通局、州水利局、州农业局、州畜牧兽医局、州林业局、州环保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局、州粮食局、州供销社、州安监局、州救灾办、州红十字会、电信阿坝分公司、移动阿坝分公司、联通阿坝分公司、网通阿坝分公司、马尔康长途通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气象局局长担任。
  各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当地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2 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指挥全州重大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减灾和救灾工作,在全州性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具体为:组织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制订、修订、实施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时间;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督促有关县人民政府、部门(单位)按要求落实防治措施;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决定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重大事项。
  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传达、落实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处理和报告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有关情况。
  2.3 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和制度;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决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灾情收集上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气象灾害应急的有关工作。
  2.3.1州气象局:负责全州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预测、预报工作;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测信息,提供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信息,及时制作并发布地质、森林(草原)灾害性天气警报、专项气象服务和火险等级预报;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为指挥部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组织实施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本应急预案的修订与解释工作。
  2.3.2阿坝军分区: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组织协调部队、武警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2.3.3州公安局、武警阿坝州支队、武警阿坝州森林支队、州消防支队:参加抢险救灾,并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2.3.4州委宣传部:组织各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有关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2.3.5州经委: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应急工作和电力供应保障。
  2.3.6州发改委:负责灾后重建项目的规划、申报工作。
  2.3.7州民政局、州红十字会:按照职责开展救助并组织指导社会募捐。
  2.3.8州财政局: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2.3.9州规划建设局:组织对灾区城镇中被破坏的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2.3.10州交通局: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等交通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灾民疏散的交通运输。
  2.3.11州水利局、州农业局、州畜牧兽医局、州林业局、州环保局、州国土资源局:及时提供干旱、洪涝、地质灾害,农牧业、水文、森林(草原)火险、环境监测等信息;对易于发生气象衍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2.3.12州商务局:协调做好生活物资的组织、调运和供应工作,保证灾区群众吃、穿、住、用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2.3.13州卫生局: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水、食品卫生安全等。
  2.3.14州粮食局:负责组织灾后粮食供应工作。
  2.3.15州供销社:承担化肥、农药、农膜、中小农具等农业生产资料管理、供应工作。
  2.3.16州安监局(安办):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3.17州救灾办:负责气象灾害检查、核实、上报,积极协调协调救灾应急、灾民转移安置、灾后自救等工作。
  2.3.18电信阿坝分公司、移动阿坝分公司、联通阿坝分公司、网通阿坝分公司、马尔康长途通信局: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配合气象部门利用手机、小灵通短信等快速传递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3.1.1 气象灾害信息来源:州气象局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预警,及时提供预警、实况监测和气象灾害情况;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及个人提供的气象灾害情况。
  3.1.2 气象灾害信息审核
  3.1.2.1气象机构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评估,符合气象灾害标准的,报送上级气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3.1.2.2 有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报送当地气象机构,经核实符合气象灾害标准的,由气象部门及时报送上级气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 气象灾害日常预警级别及发布按《四川省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执行。一般按四个级别发布预警信号,并按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2 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
  3.2.3一般(Ⅳ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雪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4级,或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灾没有人员死亡,受伤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3.2.4较重(Ⅲ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雪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或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灾死亡1到3人,或者伤亡总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2.5严重(Ⅱ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雪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省气象主管机构特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灾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2.6特别严重(Ⅰ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雪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极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伤亡总数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3 预防预警
  州人民政府收到本级气象机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预测信息后,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进行分析,并就相关工作进行部署。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从思想、组织、人员、技术、物资、资金等方面做好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州人民政府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3.4.2州人民政府支持州气象局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和现场指挥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3.4.3 州气象局应研制建立统一的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3.4.4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部紧急调用救灾资源。
  4 应急预案启动与响应
  4.1 应急预案启动
  4.1.1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按照气象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程度和区域启动。气象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本州,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预警标准时,州人民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4.1.2 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预警由州气象局发布。当州气象局监测和预报(预测)到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Ⅳ级)预警以上气象灾害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州人民政府依据州气象局发布的气象预警决定是否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将启动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上报省人民政府。
  4.2 应急响应
  4.2.1 州级响应
  指挥长主持召开灾害性天气会商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州委、上级气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派工作组赴一线慰问并指导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通过各新闻媒体发布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信息。
  4.2.2 县级响应
  各县应根据州级应急指令或州级气象灾害预警区域、气象灾害发生程度,及时启动相应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3 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部门归口管理,其它相关部门在收到气象灾害信息报告时,应及时抄送同级气象主管机构。
  4.3.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3.3 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天气气候上下游地区通报。
  4.3.4气象灾害涉及境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4.4 应急通信方式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和部门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5 应急紧急处置措施
  气象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挥部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4.5.1 气象机构的紧急处置措施
  灾情发生地气象机构主要负责人立即发布启动内部相关的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现场服务、灾情调查等工作,并参与现场抢险救灾;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向上级气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调查内容包括收集灾情,分析事态发展趋势,全面掌握气象服务需求等。
  4.5.2 相关部门的紧急处置措施
  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按照预定方案设立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饮水、药品和食品供应;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根据指挥部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4.6 动员社会力量
  4.6.1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6.2 其他组织或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安排,主动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7 气象灾害评估
  4.7.1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机构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其他相关部门应提供因气象灾害和次生灾害造成损失的实时和历史资料。
  4.7.2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4.7.3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8 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实行新闻发布会制度,会同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灾情和救援情况等信息。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必须统一使用指挥部发布的信息。
  4.9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终止,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经指挥长批准后,由州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民政部门组织指导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受灾民众的基本生活。
  5.1.2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应当维护救灾现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5.1.3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5.1.4卫生部门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5.1.5商务、供销、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调运制度,确保灾后所需物资的供应。
  5.1.6 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5.2 社会救助
  5.2.1 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救助基金。基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捐助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5.2.2 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按照自身职能,广泛动员开展互助互济、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做好灾后救助工作。
  5.3 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各级气象机构要组织专家对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加强对策研究,分析报告报上级气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设备保障
  6.1.1 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络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6.1.2 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6.1.3 州人民政府支持州气象局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6.1.4 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6.2 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6.2.1 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防御暴雨、大雪、干旱、低温、冰雹、雷电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指示标志。
  6.2.2 州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军分区、武警、公安、卫生等要按照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6.2.3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由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气象主管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
  6.4.2 宣传、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对本部门的应急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6.4.3 州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6.5 监督检查
  州人民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各部门要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7 附则
  7.1 沟通与协作
  7.1.1 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交流与合作,提高防灾减灾预警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与上级气象机构和相邻市(州)的合作,提高联防、联动水平。
  7.1.2 本预案与其它预案有抵触或交叉时,由指挥长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 责任追究。气象机构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 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气象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 气象主管机构应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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