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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清江水布垭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6 生效日期: 2007-11-16
发布部门: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恩施州政办发[2007]49号

恩施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鹤峰县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清江水布垭库区已正常蓄水,并将形成水布垭至恩施市城区段库区干流Ⅴ级航道112km,累计支流回水125km,涉及5个县市、16个乡镇。为做好清江水布垭库区水上交通安全及有关管理工作,促进库区水路交通运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清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库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一)明确管理主体和部门职责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是库区所辖水域水上安全责任主体,库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由库区水域所涉有关县市、乡镇负责。乡镇非营运船舶的安全监管按照“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两级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港航海事部门负责库区水上运输经营秩序及营运船舶的监管;水利(渔政)部门负责对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包括纯渔港水域、以渔为主的港口水域、以商为主的港口水域中的渔船、渔业专用码头、水域、锚地的安全监管工作;文体部门在港航海事部门对体育运动船艇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做好训练和参赛活动的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及水利(渔政)、旅游等有关单位要配合港航海事部门打击不符合水上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水电开发业主单位负责库区大坝上游规定范围内的水域管理,规定范围以港航海事部门根据实际和保证航行安全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经过评估后确定的实际距离为准。对库区内通航水域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水电开发业主或其所有人(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并向港航海事机构报告,在港航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确保水域清洁、水质安全和航道安全畅通。
  (二)建立库区水上交通安全预警、防控机制
  1、制订预案,成立水上搜救中心。州交通港航海事部门要尽快制订《清江水布垭库区干流主航道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要制订《清江水布垭库区支流水域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州交通港航海事部门内成立州水上搜救中心,负责辖区水域内的水上搜救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工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培训相关人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不断提高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搜救能力。
  2、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预警机制。国土资源、环保、水利、水文、气象等部门应与交通港航海事部门建立长期紧密的联络联动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当发生地质灾害或遇天气状况恶劣等直接影响船舶航行安全时,各相关部门应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交通港航海事部门,交通港航海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发布航行通告并决定是否封航。
  3、库区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水利(渔政)、文体、旅游、国土资源、水文、气象、环保、交通港航海事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库区水上交通安全。
  二、库区岸线资源管理
  (一)合理开发利用库区岸线资源。在库区内修建码头、加油站、构筑临时性或永久性建筑物等,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规范管理、协调发展”的要求进行。
  (二)实行库区岸线资源开发使用许可制度。申请从事港口码头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向州港航海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和违规使用港口岸线。
  三、库区航道管理
  (一)库区通航水域的航道规划及整治由州交通港航海事机构负责并组织实施。
  (二)在库区通航水域或岸线上进行勘探、采掘、爆破,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统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举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或造成水污染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等,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之前报港航海事等管理机构批准。
  (三)禁止向库区航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必须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四)库区通航水域的航道内不得养殖水生物、种植植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水利(渔政)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水利(渔政)部门应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港航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库区水路运输管理
  (一)市场准入管理。凡在库区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首先向港航海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船舶检验申请,经检验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证书》,再向港航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并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在库区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严禁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下水航行;严禁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从事水路运输业务。
  (二)船舶管理。在库区通航水域内航行的船舶要与航道安全状况相适应,与航道等级相匹配。库区航道等级由州交通港航海事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后确定。船舶在建造前须由船舶检验机构对其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同意,并由具有资质的造船企业按规定的船型和标准修造,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且获得港航海事部门许可后方可航行。航行船舶的标准,由州交通港航海事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严禁挂桨机船、水泥质船、木质船及其他不符合环保要求和安全航行规定的船舶在库区航道航行。严禁非法营运船舶或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船舶航行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必须在岸上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船员管理。库区内从事水路运输的船员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和技能培训,并经港航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驾驶和操作。
  (四)渡口管理。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及渡口码头、渡船、渡工和渡运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省、州有关渡口管理规定。库区内新增渡口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按照港航海事部门制定的达标渡口标准和要求建设,经港航海事部门验收合格后,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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