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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办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加强鞍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5 生效日期: 2007-11-07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鞍政办发[2007]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建委、农委、水利局、交通局、农电局、信息产业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鞍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鞍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根据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七部门《转发中央综治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公通〔2007〕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进一步增强农村自防自救能力,有效提高防控火灾水平,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鞍山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坚持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综合治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
  工作目标:农村消防工作做到有消防组织机构、消防工作制度、消防规划、消防经费保障、专兼职消防队伍、灭火装备、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宣传载体、消防工作考评。力争“十一五”期间,实现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公共消防设施逐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农村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发生的目标。
  二、全面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
  (一)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和谐村镇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开展检查,落实奖惩。县、乡(镇)政府要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县、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副乡(镇)长为具体负责人。具体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编制和实施乡镇、村屯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伍建设,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等工作。
  (二)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发展改革等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财政部门要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纳入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内容。建设部门要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时纳入消防安全项目,在实施村庄整治中具体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民政部门要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并做好农村火灾灾后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和损毁民房的恢复重建等工作。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管,查处违反消防法法规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
  (三)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各村委会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实行消防安全联防制度,落实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抓好日常消防工作。组建专(兼)职、义务(志愿)消防队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检查、巡查,纠正违章用火、用电、用气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维护公共消防设施,协助落实农村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组织火灾扑救。
  (四)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驻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消防法法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消防组织,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
  三、加强农村公共消防建设
  (一)编制消防规划。各县(市)区在编制和实施乡(镇)、村屯总体规划时,要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纳入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等内容。对缺少消防安全内容的,要及时补充;对没有消防安全内容的总体规划,不得批准。海城市的牛庄镇、牌楼镇,台安县的高力房镇,岫岩县的偏岭镇、新甸镇,千山区的宁远镇、汤岗子镇等中心镇要加快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海城市的南台镇、西柳镇、腾鳌镇和立山区的沙河镇要根据乡(镇)、村建设发展,适时实施消防规划。
  (二)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在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信息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时,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建设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和购置消防器材装备。对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按标准安装消火栓;对使用天然水源、人工水塘和农田灌溉系统的,要建设消防取水设施;对散居住户和缺水地区,要因地制宜解决消防用水。
  (三)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到2007年年底前,海城的牌楼镇、岫岩的偏岭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海城的南台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海城市的牛庄镇、台安的高力房镇、岫岩的新甸镇和千山的宁远镇、汤岗子镇等中心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公安消防队退役的消防车辆装备用于充实、补充中心镇专职消防队。
  各村屯要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配有消防通信设备(固定电话、手机或对讲机等)、灭火器、消防水桶、消防铁锹等消防工具,有条件的配备消防车辆、拉水车(带有水泵、水枪、水带)、风力灭火机、手抬消防泵等灭火装备。
  四、落实防范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整改
  要加强对农村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的消防安全审批,防止将火灾危险性大的生产企业从城市转移到农村。加强对农民新建房屋的消防监管,应用适合农村特点和农民消费水平的阻燃、耐火建材,提高建筑耐火等级,防止产生新的火灾隐患。要组织对农户电气线路、炉灶进行改造和规范,落实村民用电专业人员设计、专业人员施工维护、专业部门验收制度,保证用电安全;推广使用沼气、液化石油气和生物质燃气,农户在使用时要严格遵守用气规则,经常检查燃气设施,不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发现漏气等故障时及时修复或更换,减少致灾因素。加强农村安全用火,用火要有人看护,不在室外用火,大风天控制用火,不外倒未熄灭的炉灰,不引火烧荒,柴草堆垛要远离火源,与建筑、道路保持10米以上安全距离。对农村集中住宅区,要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保证消防通道畅通。要加强对驻乡镇、村庄企业和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大力整治“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对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单位要限期搬迁。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农村防火检查、安全用火用电用气、柴草垛堆放管理、大风天防火巡查、专兼职消防队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日常消防工作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基础工作档案(包括本村基本情况、消防组织、专职和义务消防队、职责制度、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消防工作记事、村民防火公约、帮助消防弱势群体等内容),责成专人管理,做到规章制度上墙,使农村消防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村委会与村民签订《防火公约》,约束不安全消防行为。
  (二)落实经费保障。要将农村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和企业单位等多方面力量参与新农村消防建设的积极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多渠道增加投入。消防经费要专门用于农村改造时设置室外消防设施、配置消防装备和专兼职消防队伍灭火、训练,以及消防通信建设等方面。
  (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以及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橱窗)、宣传标语等形式,广泛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尤其是在农业收割季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将农村消防宣传纳入创建平安县、平安乡镇、平安单位、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工作,培养健康的民俗民风和安全的生产生活方式。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村地区广泛开展消防法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并将其纳入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内容,纳入乡镇企业管理培训的内容,切实提高农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鞍山市公安局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鞍山市民政局
  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鞍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鞍山市水利局
  鞍山市交通局
  鞍山市农电局
  鞍山市信息产业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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