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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30 生效日期: 2007-11-3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7]32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2007年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19号)和《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确立为一项重要的行政监督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明确提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2007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推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依法开展和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于规范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各部门必须从建设法治政府的大局出发,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
  (一)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和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本级政府备案,同时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管委会备案,同时抄报市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当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严格落实备案审查制,认真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报、有错必纠”。
  (二)加强制度建设,形成三级政府、二级监督的备案工作机制。要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一是制定主体必须为各级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政府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二是制定内容为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涉及社会管理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措施、规定;三是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规定;四是必须遵守重大事项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主要负责人签署,法制机构统一审查,公开发布等程序。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临时机构、代管机构以及为加强专项性、阶段性工作的领导、协调而建立的各类领导、协调小组等非常设机构,不得制定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违反上述规定制定的文件,对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定机关要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上级行政机关有权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要切实加强备案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报送备案责任制度,备案登记与定期公布制度,备案工作报告与绩效评查制度,检查、通报制度,备案统计与信息交流制度,加大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三级政府,二级监督,上下贯通的备案工作体制。实行“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的责任制。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报送、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要采取措施,防止规范性文件不报、漏报、迟报或者报送工作不规范等现象的发生。
  对备案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是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重要职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该项职责,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切实承担起具体指导和组织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责任,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一)报送备案。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由其法制工作机构(乡镇一级由乡镇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直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直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各5份,备案报告、相关依据或者材料各1份,并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二)备案登记。对于符合报送备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报送备案要求的,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制定报送备案的机关补充报送或者重新报送。
  (三)备案审查。
  1.对已进行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在3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提出改正意见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行改正,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
  2.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认为需要有关机关提出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需要制定机关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送材料、说明情况。
  3.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内容不适当的,应当提出改正意见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审查发现不同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的,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经审查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违法或者不当规定,继续执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制定机关改正之前,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作出暂停执行该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决定。
  4.情况报告。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并抄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四、加强领导,保障备案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备案工作的领导,加大备案工作监管力度,规范管理流程,实现抽象行政行为的全面监督。要规范审查程序,加大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减免税费,不适当地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不对应等问题。为保证备案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要建立备案工作定期检查制度,采取交流、评查(比)、通报等多种形式,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解决制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究的问题。
  备案工作涉及面广,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既要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又要依法协调矛盾,还要对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需要一支既有法律专业素质,又熟悉行政管理的专门队伍。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关于法制机构具体承担对本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审查把关和对下级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以及对本地区、本部门备案工作指导和监督的职责规定,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法制机构及其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工作人员,使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备案工作的任务相适应,做到机构确定、人员确定、职责确定,从组织上保障备案工作的落实。要加大备案工作的硬件和技术投入,推进备案工作现代化建设,充分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提高备案工作效率。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加强法律业务和经济、科技、社会等各方面专业知识学习,特别要加强依法行政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备案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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