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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节后恢复生产安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7 生效日期: 2007-03-07
发布部门: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 青煤安监察[2007]19号

各产煤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安排和3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视频会议提出的要求,积极主动做好安全生产“落实年”、“攻坚年”的各项工作,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有力地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就做好春节后煤矿恢复生产和基建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煤矿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做好节后恢复生产前的安全自查工作,根据春季气候多变、易造成瓦斯事故多发的特点,加强采掘工作面通风、瓦斯、顶板和机电设备隐患的排查治理,并制定节后恢复生产的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同时,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万无一失。
  二、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总局调度司《关于上报煤矿企业节后复产情况的通知》要求,严把煤矿节后恢复生产和基建的验收关。煤矿恢复生产和基建前要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由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同时将本地区各类煤矿企业节后复产情况传送至青海煤监局安全监察处(联系电话:0971-6139675,传真:6139785)。
  三、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矿井恢复生产工作的监管,重点矿井要派驻专职人员监督指导煤矿企业做好复产的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止隐患未排除和安全措施不落实而盲目恢复生产。
  四、 对返矿的从业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教育,新入矿人员要依法接受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五、恢复生产的煤矿要加强安全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搞好安全防范,防止事故发生。
  六、各地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停产整顿矿井和关闭矿井的监管,凡停产整顿矿井按要求继续停产整顿,关闭和已确定关闭的矿井要防止非法生产或非法组织基建。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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